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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終審宣判

熱點解讀:“股倉碩鼠”為何頻現

記者  郝  洪

2013年10月30日08:3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宋嵩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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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備受關注的基金經理李旭利“老鼠倉”案塵埃落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800萬元,違法所得1071萬余元予以追繳。

掌握內幕信息,購入千萬股票獲利

“北有王亞偉,南有李旭利”,這句話曾在基金業界流傳甚廣。在案發之前,1973年出生的李旭利在基金業界享有巨大聲譽。

2010年6月,証監部門在一次調查中發現,李旭利曾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后經公安部門介入,查明2009年4月7日,時任交銀施羅德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的李旭利,在公司旗下的藍籌基金和成長基金有關買賣信息尚未披露前,通過電話先於或同期於兩基金買入相同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累計成交額人民幣5226萬余元。並於同年6月間,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股票交易累計獲利899萬元,並分得股票紅利172萬余元。

2012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800萬元,違法所得1071萬余元予以追繳。李旭利不服,提出上訴。

此次,上海市高院認為,綜合現有証據和相關事實,足以認定涉案証券賬戶中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系李旭利指令他人購買。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高院副院長鄒碧華介紹,“涉案証券賬戶中買入的4700多萬元工商銀行股票,是在交銀施羅德旗下基金買入之前約十分鐘下單的,而交銀施羅德旗下基金后來的買入指令又是李旭利親自下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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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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