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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終審宣判

熱點解讀:“股倉碩鼠”為何頻現

記者  郝  洪

2013年10月30日08:3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老鼠倉”案頻發,基金市場頑疾難治

李旭利案是近年來証監會對外通報的幾起重大“老鼠倉”案之一。

據鄒碧華介紹,自2009年以來,上海共計審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4件,分別為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許春茂案、原交銀施羅德公司鄭拓案、原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夏侯文浩案,以及李旭利案。除許春茂案外,其余三案均為2012年以后審理的案件。

另據媒體報道,就在前不久,深圳博時基金馬樂也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正式被批捕。

“老鼠倉”案頻發,引發公眾對証券交易市場規范的關注。

實際上,根據調查,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李旭利一直長期從事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行為,且獲利巨大。經審計鑒定,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李旭利控制的招商証券深圳南油大道營業部兩個証券賬戶、五礦金田營業部兩個証券賬戶的股票交易記錄中,涉及類似交易的股票共計49隻,其中包括招商銀行、華能國際、東百集團等股票,成交數量1746萬余股,交易金額2.37億余元,獲利3549萬余元。

但是,法庭對這些違法交易均無法追究刑責。因為,直到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公布實施,我國《刑法》才對“老鼠倉”行為有了明確的說法。

該修正案增加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証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証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証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老鼠倉’一直是我國資產管理和代客理財市場的一大頑疾,在基金市場尤為普遍。《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對該類違法行為有所約束,但是,市場違法犯罪實際案發數遠遠大於已調查、審理案件數。”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院長羅培新說。

犯罪手段愈加隱蔽,專家呼吁加大處罰力度

“這兩年,這類案件犯罪手法更加隱蔽,主要是賬戶的隱蔽性和下單行為的隱蔽性。這大大增加了案件認定的難度。”鄒碧華說。如李旭利一案就是用“影子賬戶”,即李旭利妻子借別人的身份証件設立賬戶,資金也是分不同渠道匯總到賬戶。至於下單,隻需要打個電話就可以。

鄒碧華分析,“老鼠倉”案調查舉証非常困難。“李旭利控制的賬戶不多,賬戶上的巨額交易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如果涉嫌犯罪的基金經理人控制的賬戶更多、更小、更分散呢?”

“在美國,隻要相關人員掌握了交易信息,並在相關時段進行了相關交易,就涉嫌違法。”羅培新分析,在我國香港和台灣地區也採用了舉証責任倒置的辦法,如果被告認為,此交易行為並非基於他掌握的內幕消息,他必須自行承擔舉証責任。

“另一方面,要加大處罰力度。”羅培新建議。我國法律規定,對這類違法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而在美國,任何通過信息欺詐和價格操縱內幕交易的行為,最高可處25年監禁。起訴時間亦可延長到違法行為被發現2年內,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后5年內,以確保監管部門有足夠的調查時間。

在羅培新看來,基金行業規范和職業文化建設也很重要。目前基金行業要改變隻重業績、不重視甚至忽視不良從業記錄的習慣。

近年來多起重大“老鼠倉”案涉案人員均為年輕有為、衣食無憂的基金經理,他們享受著高薪,為何還要鋌而走險?

“或許有一個原因可以解釋為何這一金領階層的違法行為層出不窮。”羅培新說。在金融市場上似乎有這樣的一種潛在的文化,一方面,認為隻有獲取超額的回報,才對得起自己艱辛的職業付出﹔另一方面,社會對智力犯罪也比殺人放火一類犯罪行為要相對寬容。

羅培新認為,一家基金公司好不好,除了看它創造回報的指標外,是否有不良從業記錄也應當成為一項關鍵指標。監管部門要對包括基金公司在內的整個金融行業制定職業操守的標准,並把它上升為評價行業和對基金公司進行排名的一個要求。

《 人民日報 》( 2013年10月30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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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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