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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試水行政訴訟案件相對集中管轄

蹲點·沉下去,觀察中國:異地審,“民告官”容易了嗎

2013年09月27日08:2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集中管轄首先帶來的最直觀優勢,就是群眾的司法感受發生了變化。“以前在縣裡審判本地行政案件,即使依法公正審判,老百姓也總犯嘀咕,懷疑是不是案件背后有貓膩。現在打破地域藩籬,排除干擾、相對獨立的異地審判環境,更容易讓群眾從每一起行政案件感受到公平正義。”王文婭說。

實施相對集中管轄,除了排除干擾使審判環境改善、群眾信任度提升這兩方面最直觀的改變外,對司法裁判工作本身來說,也大有裨益。“一能整合行政審判資源、節約司法成本,二是培養和穩定行政司法審判隊伍、提高司法水平和技能,三是能統一司法審查標准和裁判尺度、樹立司法權威和公信。”談及試點三個月來的體會,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丁毅概括道。

長治市城區法院院長杜有利從3月起就參與了試點工作的籌備。“基層法院行政庭的力量得到前所未有的充實。”杜有利介紹,法院選拔業務精通的行政審判人員配齊了兩個合議庭,通過增編、招考等方式將行政法學專業人員招考到行政審判崗位上,相關辦公用房、設備、車輛都優先保障行政庭。此外,省市兩級還先后多次對相關審判人員進行培訓,統一立案審查標准、提高案件審判質量。

群眾負擔有無增加?

切實減少群眾訴累,訴訟成本實際降低 

長治市城區法院行政庭庭長路海霞介紹,集中管轄以來,行政案件數量增長已成定勢。“數量上去了,質量不能下來。審理一案,應教育一片,通過每一起集中管轄的案件,回應和保障群眾的司法訴求,同時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不過,也有人指出,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而《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出現了通知與法條沖突,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此舉並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徐斌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章有關規定,特別是2008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中級人民法院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自己審理,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通過統一指定的方式,將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交由其他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完全於法有據,並未突破現有法律框架。

試點地區除集中管轄試點法院外,其余各基層法院今年6月起不再受理本轄區內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百姓“民告官”必須到指定的外地法院,是否會因交通、住宿等因素增加群眾的訴訟成本?

記者向多地參與訴訟群眾求証,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這如同百姓生病選醫院,都願意選軟硬件條件好的大醫院一次把病看好。集中管轄法院就類似這樣的大醫院,審判經驗豐富又能排除干擾公正裁判,從公平與效率的大賬上算,群眾訴訟的成本實際上降低了。”長治市中級法院副院長陳建榮介紹說。為了切實減少當事人訴累,長治市中院還出台了許多具體措施。例如從立案前可先撥打公開的便民電話咨詢,到審判中根據實際靈活選擇庭審地點,法院要主動到當地調查取証,必要時對案件可進行巡回審判等。

“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對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行政審判權、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制度、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義。”左世忠表示,山西將就集中管轄積極探索、先行先試,為今后行政訴訟法律修改,積累寶貴的司法實踐經驗。(記者 冀 業)

《 人民日報 》( 2013年09月27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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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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