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16日發布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精神,全面停止新建樓堂館所,規范辦公用房管理,切實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更多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
各級黨政機關5年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
1.停止新建、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的用途。
2.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
3.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
4.嚴禁以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名義新建樓堂館所,或者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提供的辦公用房,規避項目審批。嚴禁未通過審批部門審批先行建設。
5.已批准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6.對於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項目,各級審批部門一律不得批准、備案,各級財政部門一律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
二、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節能環保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准,嚴禁豪華裝修。
1.市各部委辦局及其所屬處級黨政機關和區縣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市政府批准。區縣所屬處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區縣政府批准。
2.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要求,加強預算和資金使用管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納入預算安排財政資金解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資或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於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3.維修改造應在原有建筑風貌和標准基礎上進行,不得變相擴建﹔裝修應遵循簡朴庄重、經濟適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標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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