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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正確理解貫徹落實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 

曹建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事檢察制度

2012年12月07日10:28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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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規范抗訴、檢察建議適用范圍和條件的問題。這次民訴法修改時,對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新增了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從法律規定上看,抗訴和檢察建議的適用條件相同,但兩種監督方式適用主體和效力不同,抗訴由上級檢察機關提出,可以直接啟動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再審,檢察建議由同級檢察機關提出,不當然啟動再審,但可以促使法院發現、糾正錯誤。兩種監督方式相比,抗訴更具有剛性,檢察建議則相對柔性,並且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實現訴訟經濟。除此之外,要充分注意修改后民訴法實施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大多是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作出再審裁判的案件,對檢察機關抗訴案件質量的要求更高了,而檢察建議比抗訴的適用范圍更廣。因此,檢察機關對當事人申請在決定是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還是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時,雖然適用相同法律規定,但應區分不同的情形。其中,抗訴一般應適用於案件比較重大或者是裁判確實明顯不公,發生了重大錯誤的情形;檢察建議主要適用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雖有錯誤,但實體裁判錯誤並不是非常嚴重或突出,辦案程序有瑕疵等,就可以不提請抗訴,以取得最佳的監督效果。

(六)關於妥善做好息訴工作的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和諧穩定,是民事檢察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責。修改后民訴法進一步理順了檢察監督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關系,解決了重復申請、多頭審查的弊端。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案件,已經被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再審維持原判,符合檢察監督條件的比例可能會發生變化,即使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改判糾正的難度也相對增大,絕大多數案件要做息訴工作。按照修改后民訴法規定,檢察監督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之后,且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僅限一次,檢察環節防范辦案風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壓力明顯增大。各級檢察機關要更加重視引導群眾依法定程序解決司法訴求,把化解矛盾工作落實到受理、立案、審查終結的各個環節。對可能達成和解的,要積極引導和促成當事人和解;對不提出檢察建議、不抗訴、終結審查的,要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耐心釋疑解惑,加強心理疏導。要依托大調解工作體系,健全檢調對接工作機制,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形成息訴工作合力。

(七)關於強化自身監督的問題。民事申訴案件大多直接關系當事人切身利益,檢察人員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與當事人、律師接觸相對頻繁。如果不重視對自身的監督制約,就容易出現違法違紀問題,嚴重影響監督的公信力。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民行部門要切實把強化自身監督放在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強化廉潔意識,嚴守辦案紀律,始終做到防微杜漸、警鐘長鳴。修改后民訴法對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進行約束的規定,同樣也適用於檢察人員,特別是要嚴格規范民行辦案人員與法官、律師、當事人和中介的關系,健全回避制度,堅決防止檢察人員和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形成利益共同體,堅決防止利用檢察監督權謀取私利等違法違紀行為。要自覺接受法院、律師和當事人的制約,重視征求法院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及律師的意見。要努力擴大民事檢察工作公開范圍,拓寬檢務公開渠道,確保民事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

(八)關於完善民事檢察工作考評機制的問題。工作考評是了解掌握工作進展、評估工作發展態勢的重要方式,對工作發展具有重要導向作用。民事檢察工作具有區別於其他檢察工作的特殊性,應當根據自身特點規律,建立全面科學的考評機制。目前民事檢察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地方一審生效裁判抗訴比例較高、發出檢察建議數量多採納少等,或多或少與地方檢察機關考評機制不夠科學有關。從深層次上講,這是關系民事檢察工作發展方向,關系社會各界包括相關立法、司法機關對民事檢察工作評判的重大問題。各級檢察機關要引起高度重視,真正從有利於促進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有機統一出發,進一步研究完善民事檢察工作考評機制,引導民行檢察部門在加大監督力度的同時,更加注重監督質量和效果,推動民事檢察工作健康發展。

貫徹實施好修改后民訴法,事關檢察工作全局,事關檢察事業長遠發展。各級檢察機關要把學習貫徹修改后民訴法擺在突出位置,有針對性地抓好學習培訓和調查研究,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切實做好執法保障工作,確保修改后民訴法順利實施。

(本文是曹建明檢察長2012年11月29日在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座談會上的講話,發表時作適當刪改)

(責編:楊麗娜(實習)、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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