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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正確理解貫徹落實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 

曹建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事檢察制度

2012年12月07日10:28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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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確把握民訴法修改的立法精神,進一步明確民事檢察工作的職能定位

民事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民事司法制度的鮮明特色。要以學習貫徹修改后民訴法為契機,進一步深化對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定位的認識,切實解決好民事檢察監督干什麼、怎麼干的問題。

要准確把握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和對象。修改后民訴法在基本原則部分,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從立法上使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擴大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要牢牢把握好民事檢察監督的根本方向和本質要求,必須明確民事檢察監督在性質上是對公權力的監督,監督對象是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法院在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形,而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檢察機關在當事人之間應當保持客觀、公正立場,對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違法行為不直接進行監督,必要時應當也可以通過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活動予以糾正。

要准確把握民事檢察監督的方式和手段。修改后民訴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及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這一規定,充分肯定和吸收了過去幾年檢察機關探索開展再審檢察建議工作的成功經驗,進一步加強了同級監督,有利於提高監督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修改后民訴法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進一步強化了檢察監督手段。各級檢察機關要更新監督理念、調整工作格局,轉變單一抗訴的工作模式,重視並加強同級監督,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方式,正確運用各種監督手段,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完善多元化監督工作格局。

要准確把握民事檢察監督的作用和效力。在維護民事司法公正方面,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是整個訴訟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方面,與其他監督分工制約、相輔相成。民事檢察監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或者提出相應的檢察建議,促使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糾正違法情形。在監督過程中,檢察機關不代行審判權、執行權,也不代行對違法人員的處分權。要妥善處理檢察監督與審判監督及其他監督的關系,支持和促進人民法院強化審判監督和自我糾錯功能,准確把握民事檢察監督的重點,切實把主要精力放在監督糾正通過法院審判監督和自我糾錯程序未能解決以及審判、執行活動存在嚴重錯誤的問題上,更加正確有效地發揮民事檢察監督在維護民事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責編:楊麗娜(實習)、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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