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愛心定分止爭
□宋魚水(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根據以往的司法實踐,每一次經濟活躍必然引起矛盾的急劇增長,當矛盾以糾紛的方式呈現在法院時,我們要充分認識到解決矛盾的復雜性、系統性,調解需要總結經驗,更需要更新理念,特別是要學好十八大精神,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應對能力。
調解是由愛、解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化解矛盾三部分組成的。愛當事人意味著我們可以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去尋找靈感,用愛心解決問題。解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意味著解決的標准是法律的堅持,剛性的法律不僅需要當事人遵守,更需要法官始終不動搖,化解矛盾是愛與法律化學反映的結果,是當事人得到規則之后共同發展,雙贏進步的努力結果。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十八大報告強調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考察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構建三位一體的大調解格局有利於以人為本,從根本上消化矛盾。
根據經濟學的觀點,每個人干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事兒是最穩定的一種方式。由於司法具有法律建設的超前性,在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大格局中,司法可以更多地用法律影響調解,實現調解與法律的有機默契。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成為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這意味著我們需要從群眾接受的司法文化中打造司法的程序文化,努力建設依法有序維權的公民能力。法治文化的宣傳是法律程序得到群眾擁護的文化契機,隻有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程序文化的支持才有可能十分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的矛盾,法律文化離不開法律人的勤勉,更離不開群眾對法律文化的支持以及國家對公民法律能力的培養。總之,一個崇尚程序法律文化的社會才有可能更加打造實體上的公平正義,並由此化解矛盾。
司法實踐中,有最好的調解也有最好的判決,我們尚需繼續努力。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社會矛盾的解決越來越需要司法的判斷,從宏觀而言,判決有可能成為調解的基礎。此外,我們需要認真思考司法真正的建設者和捍衛者的考核、管理標准如何更先進?努力做到法官的工作應是作品,法官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執行需要在司法體制改革中不斷被激活,讓法官真正成為法律與當事人之間公正的解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