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春元:让权利彰显公民尊严--十八大专题报道--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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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春元:让权利彰显公民尊严

2012年11月12日16:01    来源:检察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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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庄严指出。

五年来,我国的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沿着这条科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道路,我国在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方面取得了哪些辉煌成就?

■信息公开让知情权得到可靠保障

在2008年3月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三次提到“推进政务公开”,强调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曾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认为,《条例》的颁行,对我国行政公开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是使行政公开有了全国性的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二是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

2011年,全国31个省(区、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85万余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9万余条。

政府信息及时发布,是提高政府执政合法性的内在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只有从根本上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维护公众信息所有权,国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和拥护。

《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对于公民在有关信息公开纠纷中维护自身权利意义重大。《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了大量政府信息,同时,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开始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甚至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黄冈市市民徐建国申请该市交通局公开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等信息未果,2008年6月2日向黄冈市黄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9日,法院判决认定该市交通局履行相应义务。

周某多次向江苏省如皋市建设局索取拆迁许可证等材料未果,2008年6月12日,向如皋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被告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歉意后,原告主动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袁裕来向安徽省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未果,2008年7月16日,他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0月14日,袁裕来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

人们欣喜地看到,知情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受害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这道最终防线获得救济和保护自身的权益;人们可以通过向立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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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实习)、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