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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如有“天价虾条款”,或许不会“天价鱼”频现

士心

2016年04月25日10:2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从青岛“38元一只大虾”,到哈尔滨“398元一斤蝗鱼”,再到桂林“5000元一条娃娃鱼”,为何严惩仍难制止“天价”现象?24日媒体对“天价娃娃鱼”事件的深度调查,令人感悟出些许秘辛:政府监管在法律与执行层面的缺位,导致了市场无序与诚信缺失。

个别商家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卖“天价”,那是他们的“天性”。问题在于这种“天价”行为,有没有法律规章来管束,政府的依法监管又是否到位。对“天价鱼”这类事件,《价格法》第十四条有专门条款,即经营者定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与之配套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则明确: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相应平均数的合理幅度。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平均“价格”“差价率”“利润率”等,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要进行“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

看来政府价格监管于法有据,操作方法也很明确。然而桂林物价局长却认为,“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没有实施细则不好确定。这一说法倒是合乎事实:我们到旅游景点,谁看到过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提供的“市场平均价格”?究其原因:一是法规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没有依法落实。

不管是哪种原因,结果都是一样的:旅游环境恶化,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受损。正如部分网友所反映的,“只要时间与金钱允许,最好还是去国外旅游”,当然还要选择去国外购物。这是在政府市场监管不到位情况下,顾客们用脚投票,用钱打分。

市场为什么离不开政府监管?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学所谓“次品市场”效应。即对于商品来说,卖方永远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他完全可能以次充好,或将买方不很了解的商品或服务卖出“天价”。一般“坐商”即主要面对回头客的商家,如果有类似“天价”行为,通过时间积累与市场调节,会被慢慢淘汰,或从一开始就遏制其暴利冲动。但旅游餐饮市场却是典型的“次品市场”,外来游客对商品所知信息更少,商家做的多是“一锤子买卖”,自然宰你没商量。长此以往,人们便会对守法经营者也产生怀疑,望而却步。

要打破“次品市场”效应,就亟需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对旅游市场来说,就是要依法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避免个别商家不法行为损害旅游城市或景点的长远及整体利益,“劣币连累良币”,使国内旅游城市、旅游景点成为宰客代名词,游客纷纷“出走”。

政府的监管需要依法进行。从现有法律本身看,破除“次品市场”效应的手段似乎是明确的,就是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平均价格信息,挤压不良商家的“欺诈空间”。但粗陋处在于,没有对不依法提供信息、监管不力的价格管理部门,明确惩处规定。从法律执行层面看,至少在种种“天价”事件中,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有行政不作为之嫌。如果像桂林物价局长所说,提供“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做不到,为什么“天价娃娃鱼”事件一曝光,这种娃娃鱼在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马上就能公诸报端?还有,涉事餐厅去年就被曝光收取“天价餐费”,为什么很快就能改名重新经营,且在网上差评甚多,当地物价管理部门也不闻不问?

问题还不止于桂林物价管理部门不作为,而是为什么法律明文规定的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商品平均市场价格等要进行“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如果说这些法律规定确实无法落实,又为什么无人提出及时修法完善?

当初“天价虾”事件出现时,假如人们不满足于对个别商家的重罚,及时从法律及执行层面找原因,制定“天价虾条款”,防范信息不对称造成“次品市场”效应,确保商家按规定明码标价,对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明确惩处,或许“天价”现象不会如此频现。目前社会问题这么多,只满足于运动式抓个案,显然无法根治一些系统性问题。社会能否不断进步,还要看是否有一种“危机-反思-改进”机制,对一件件个案,都能从立法与执行层面,“牵一发而动全身”,举一反三,不断完善法律,落实监管,才能规范市场秩序,重树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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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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