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就备受外界关注的河南南阳市桐柏县一男教师性侵女生事件回访时,在进入该市教育局局长柳克珍办公室后,却被其指责“侵犯了她的隐私权”。(6月25日 新华网)
上班时间,记者到教育局局长办公室采访,虽然记者敲了门,也介绍了自己的记者身份,但却遭到该局局长的一连声拒绝:“谁让你进来的……?”“我不看你证件,这是我的办公室,我没有让你进来。”并指责记者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该教育局局长口口声声“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我们真为她的法律意识之强感到高兴,毕竟有法律意识的局长对依法治教是件好事。什么是隐私权呢?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概念中反复强调的“私人”是否符合该教育局局长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呢?按说局长办公室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不是个人私有空间。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办公环境内,应处理的是国家行政事务,任何一个合法的公民均可去反应问题。看来记者到该教育局局长办公室采访并不涉及什么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
那么该教育局局长为什么会指责记者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呢?是其法律知识没掌握好,还是托口之词?从记者报道的情况看,该局其他领导、部门的办公室均标注有相关门牌,唯独该局长的办公室没有标注。“来访的人太多”是实情,但不能因此就将来访的人拒之门外,甚至用隐私权被侵犯来回绝。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开展,不说要深入基层去调查研究,连找到局长的办公室、见到局长本人都成为难事,又何谈密切联系群众呢?该教育局局长试图以“侵犯隐私权”将记者拒之门外,不料用错了法律依据,闹了笑话,谁该给她补上一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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