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5月8日人民网)
公路实行免费,主要是重大节假日小客车通行的免费,自实行这一政策始,一些经营者就叫苦叫穷,有的夸张的说“四个假期收费将降低50%以上”;有的说是“免费通行措施会使公司少收10%左右的通行费”,不管怎么说,此种免费属于合同之外的未尽事宜。
怎么个延长法?诚然,不可能按照一些经营者所说的补偿那么多?自然是按照重大节假日的实际车流量进行统计,但是这就有个问题,原来没有实行免费之时,不少车辆能避开高速公路尽量的避开,而实行免费后,大都蜂拥至高速公路,由此高速公路已经不高速,有的大段大段成为停车场,有的原本可以跑100码,只能跑50码以至更低,高速公路成了慢速路,质已经起了变化,如果是要全补,显然不符情理。
延长收费年限实则是,现在免,之后出,免来免去,最终还是车主埋单,如果百分之百的给予报销,此种免费就没有多少意义,换句话说,高速路成慢速路或者停车场的费用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值得一提的是,高速公路收费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收费,如:延期收费,高价收费,这些收费本当要进行清理,而如果是这些收费公路还得要延长,就显得不合理,
因而,免费公路进行延长,还得区别对待:根据速度,车流量来划分,尤其是在实行补偿之前,对于不合理的收费进行清理,尤其是要防止以延长收费为名,超限度延长收费。不然,此种延续不仅公众得不到长远的实惠,反而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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