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据4月24日新京报)
时世变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早已力不从心,的确应该大修以增强其内功,来适应现代社会消费的发展。笔者也是消费者,对《消法》修正也很期待。但是,笔者认为《消法》修正给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赋予7天“后悔权”,这“后悔药”下的有点太猛,而应警惕消费者大口吃“后悔药”的副作用。
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网购也是一样,冲动网购让身上的银子迅猛减少,而冲动网购回的东西大多是没有什么实际用处的,一般东西还没收到就早已不喜欢,这是让消费者后悔的购物,这更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但是,如果给消费者可以“无因退货”的“后悔权”,那就等于是把消费者冲动网购的代价让经营者来埋单,这对经营者来说似乎很不公平。
其实,作为消费者,笔者依然认为消费者应该对自己的冲动负责。把消费者冲动的代价和责任转嫁给经营者,这只是从消费者的利益考虑,这明显是对消费者冲动行为的纵容。这有点像自己家的孩子有错,板子却去打别人家的孩子,这不利于消费者改变消费观念和改善自己不良的消费行为。
而且,给消费者“后悔权”,还可能存在恶意吃“后悔药”的行为。这样消费者就可以大胆的无所顾忌的网络、电视购物,反正有《消法》保护,购物后可以反悔。这一法律还可以成为一些商家进行恶意竞争的手段。他们可以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产品,然后吃下这一后悔药,让竞争对手奔波于发货、收货之间,让其应接不暇,甚至给其毁灭性的打击。
所以,笔者认为,《消法》修正给消费者“后悔权”还应理性看待,不能让这一令消费者高兴的“后悔药”成为经营者欲哭无泪不得不吃的毒药。毕竟消费行为也如同是与经营者签署了消费合同,不能让消费者的冲动行为让经营者独自埋单。笔者认为,应该给消费者建立诚信档案,约束消费者大量吃“后悔药”的行为,以免因这剂“后悔药”产生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副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