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对于凡按照规定的程序决策、实施的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部门和个人,在绩效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行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据4月11日《京华时报》)
古今中外,凡改革与先行者,无一不是荣耀与风险并行。坊间“改革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的调侃,便是这种壮举的悲凉写照。
邓小平早就说过:“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改革开放更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现成的蓝本,没有确定的路径,想不出错几乎是不可能的。肩负着中央“四个率先”重任的上海,在“率先推进改革开放”中,以改革的思维从法治角度推进改革,这一被舆论普遍解读为“干部创新失败有望‘免责’”的立法思路,无疑体现了上海强力推进改革的胆略和决心。有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改革氛围,可以想见,上海改革开放的步子会迈得更大,路子也会越走越宽。
但是,诚如有些人担忧的那样,允许“宽容失败”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公权力的滥用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成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瞎折腾、独断专行乃至以权谋私的“挡箭牌”。君不见,一些地方在决策失误后,“失败是成功之母”不就成了当事官员们一次次推责诿过的口头禅了吗?因此,要使“宽容失败”政策在执行中不走调、不变味,还需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确保在改革开放中能够有效地避免出错、及时纠错,提高这项决定的公信力。
“防错”要有新办法。错误总是要付出代价的。“宽容失败”只是正视错误的一种态度,其初衷还在于“做对”,不出差错才是上上策。要想保证决策正确,减少无意“犯错”、避免有意“试错”、杜绝个别人在“过错”中得到好处,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建立民主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认真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改革、开放的每一项措施,都应该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公之于众,通过严格的专家审议、公众听证,将错误更多地消灭在萌芽状态或未造成重大损失之前。
“辨错”要有严标准。改革开放中“宽容失败”应当有个“度”,并非所有的错都是可以容忍的。仅规定按“规定的程序决策”、“未牟取私利”就可以免责,显得过于简单。鲁迅先生有言:“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时下一些官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发挥到了极至,“给点阳光就灿烂”,不仅“程序”规则可以自定,就是“牟取私利”也会冠冕堂皇。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能够“宽容”的项目定出严格、可评的标准,什么样的错可以豁免、谁来负责鉴定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谨防少数人钻了“宽容”的空子。
“纠错”要有硬手段。承认错误是需要极大勇气的,不少人缺乏这种自觉。社会上存在这样的怪圈:说了一句谎话,就会说十句谎话来圆谎;做了一件错事,就会做十件错事来饰错。那些好大喜功,不惜铤而走险的人,如果对他们的失败“宽容”到不加节制,只会催生更多的错误,后果不堪设想。“亡羊补牢,尤未为晚”,对错误的有效矫正,应是容错机制的题中之议。要本着对事业、对干部负责的精神,及时指出和纠正干部工作中的过错,避免越陷越深、越滑越远;对错误情节严重的,非但不能容忍,还要坚决予以惩处,发挥震慑作用。
有句话说:公权力好比一条河,当河水保持在河界内时,既美丽又有用;但当河水溢出河岸而成为奔腾的激流无法遏制时,它就会摧毁一切。可以坦言,“宽容失败”其实正是赋予改革者的一项特权,用之,务须心存敬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