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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的历史密钥:施政包容性

刘玉峰
2013年03月22日08:34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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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胄以“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为由,反对唐太宗有时以私情断狱

唐太宗十分重视立法和执法,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人有所犯,一一于法”,要求认真立法和公平执法。戴胄以“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为由,反对唐太宗有时以私情断狱,唐太宗对此予以嘉纳。魏徵反对“法无定科,任情以轻重”,受到唐太宗的赞赏。唐太宗还认为不能以自己所下的诏、敕等代替法律,认为“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在中国封建帝制王朝时代,“诏敕入律”,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文告可视同法律。唐太宗不这么认为,也不主张这么做,并命令大臣们“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是非常难能可贵的襟怀。唐太宗还提出了“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国家法令,惟须简约”;“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等立法执法思想。这些思想在贞观十一年(637年)制定《唐律》时得到了贯彻,保证了《唐律》的约而有要,并奠定了后世封建王朝法律的基本模式。学界公认,《唐律》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中国法制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三教讲论”成为了有唐一代的传统,体现了政治指导思想上的兼容和多元

唐太宗大力提倡儒学,但也认为佛教和道教皆可益于教化,利于施政,说:“老君垂范,义在清虚;释迦贻则,理存因果。求其教也,汲引之迹殊途;穷其宗也,宏益之风齐致。”确立了“以佛治心,以道治身,以儒治世”的“三教并用”的政治指导思想。这与汉代自武帝之后“独尊儒术”的政策相比,显然具有兼容性。由于各有自己的宗旨和理论体系,三教之间的冲突辩难时有发生。

唐高祖、唐太宗等皇帝都曾召集三教头面人物进行“三教讲论”,即所谓由皇帝主持的“廷争”,就三教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辩论。“三教讲论”成为了有唐一代的传统,不仅有利于三教间的相互借鉴和吸收,而且体现了政治指导思想上的兼容和多元,促成了相当宽松和自由的思想氛围,促成了唐代文化宏大开阔的多元发展格局。三教之间经过唐代长期的相互吸收融通,为宋明理学的形成作了理论上的准备。宋明理学实际上是三教融合的产物,成为宋明以来中华文化的核心内涵。其中儒教着重于人与人关系的调整,追求社会关系的和谐;佛教讲求人的身心的内外协调,侧重人的自身矛盾的调节;道教讲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和平衡。可以说,三教各有价值,功能各有侧重,渗透互补,汇通融合,保障了唐宋以后千年之久的中华文化的绵延发展。研究这一绵延发展过程,明显可见唐太宗确立的“三教并用”政策发挥了奠基与开创作用。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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