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保障人权理念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理念,努力实现社会维稳与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目的就是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点在社会转型期尤为重要。可以说,更好地实现和维护群众权益,不仅是社会进入稳定发展快车道的“通行证”,更是保证持续前行的“加油卡”。公安机关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上第一位置,切实把执法思维转向“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把执法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现实困难和利益诉求上,把一切工作的成效体现在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提升上,实现社会维稳与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
首先,要更加自觉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各项执法办案的首位。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要很好地理解和贯彻,在执法实践中既要保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追究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更加注重在社会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先。就是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改善服务”支撑、引领“管理创新”。比如,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特种行业和互联网的管理,我们只有从服务的角度去切入,体现服务的诚意,才能让管理对象愿意接受,收到更好效果。
第三,要更加注重在维权中实现维稳。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多样多发。公安机关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必须注意维稳行为的原则性和规范性,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和法律规定,努力推动党委、政府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不能忽视或排斥法律的功能。排查化解社会矛盾要做到“四个到位”:对诉求合理的,要推动解决到位;对诉求不合理的,要教育解释到位;对生活有困难的,要建议相关部门帮扶救助到位;对无理缠访闹访和采取极端方式上访的,要依法处置到位。只有把维稳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维护群众权益的过程,社会才能保持动态的、可持续的稳定。
(作者系吉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 文中小标题为编辑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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