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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人为财死”的正常与不正常

陈鲁民
2013年01月22日08:39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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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失火,一男性不顾消防队员再三劝阻,冲进火海,去抢救自己存放在里边的600万元钱。大火扑灭后,发现那位男子已烧死,怀里还紧紧抱着大堆的钞票(据1月6日《新民晚报》)。这个悲剧可谓人为财死的最新范例。

  古人早就下过这样的结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半是感慨,半是嘲弄,多用于贬义。其实,细分析一下,这其中的情况很复杂,不好一概而论,但笔者认为,这其中至少可以有这样几种情况:

  从为财死的程度来看,一是急需用钱的穷人。他们没了这个钱就活不下去,就可能饿死、病死、难死,所以明知有危险也要去弄钱,去拼一下。譬如,在安全措施极差的小煤窑挖煤很危险,可为了自己和家人活下去,矿工们不得不冒险下井。谁要是指责他们“贪财”,那就显得太冷漠残酷了。

  二是为了锦上添花的富人。他们并不缺钱花,只是为了贪欲,占有更多财富,才去铤而走险,孤注一掷,或身涉险地,或触犯法律,最后多死于非命。譬如那些走私犯,许多人早就腰缠万贯,几辈子都吃不完了,可贪得无厌的本性却使他们一再以身试法,用命换钱,就像马克思说的那样,“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被绞死的危险”。

  从为财死的性质来看,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正当收入,合理发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遵守法律的发财之道,是应当肯定和保护的。但即便是正常的谋财之路,同样有风险,炒股有套牢之险,经商有赔本之险,开店有关门之险,种地有歉收之险,做工有工伤之险,有些甚至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是人类创造财富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这种“人为财死”,是再正常不过的。

  二是非法收入,不义之财。或走私贩毒,或造假贩劣,或坑蒙拐骗,或贪污受贿,无一不是损害社会,侵占他人利益。这样的“人为财死”才是最可谴责的。古今中外,都会对这种发横财者严加制裁。今日而言,最让人痛恨的是那些腐败分子,他们身居高位,养尊处优,却不思如何报答人民,而是处心积虑地鲸吞人民财产。近些年来,被处决的省级以上贪官就有数十人之多,如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等,他们的“人为财死”,不仅遗臭万年,而且不义之财要被没收,最后落个人财两空。

  还记得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副厅长李友灿,他的4723万元赃款基本上没动,他也没地方可花,只不过偶尔到藏钱的房子里,把那些现金一摞摞铺在地上,“静静地欣赏”,于是便觉得“满足了”。最后他被处以极刑,他的“人为财死”,不过是用生命换来了对一笔巨款“欣赏”的权利。

  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用生命换取钱财,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愚不可及的。但同样是“人为财死”,如果说,上海那个生意人之死还能换来人们一声叹息;而成克杰、李友灿之类贪官之死则只能遭人唾弃,被骂一声: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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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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