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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出國游,要不回的千萬保証金【4】

劉亞 馮耀法

2016年01月13日14:33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出國游,要不回的千萬保証金

  防范糾紛關鍵在於引入第三方監管

  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檢察官宋磊看來,一旦出現出國旅游保証金糾紛,首先要看旅客和旅行社的協議對保証金的收取與退還是如何規定的,如果旅行社不按協議約定退還,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是在民事訴訟中,旅行社無故違約扣押保証金不還,可以適用民法中的不當得利條款,返還不當得利不僅要付清本金,還要支付相應的利息。”宋磊建議,消費者可以利用四種途徑維權:第一,雙方協商;第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第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第四,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旅行社涉嫌詐騙等犯罪,消費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讓司法機關及時介入,以便更好保証自己的權益。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靖怡認為,隨著生活水平提高,我國出境游熱度空前高漲,為旅行社收取保証金提供了現實基礎,而在保証金亂象的背后,不能忽略我國當前短期投資理財熱的現狀,這也讓不少旅游業的不法分子盯上保証金這塊蛋糕,有不少事主呼吁有關部門將旅游保証金取消。

  “收取旅游保証金是市場行為,是旅行社和消費者之間的契約行為,不能依靠政府或者立法手段直接予以取消。”岳屾山表示,不過鑒於旅游保証金目前仍然處於規定不明的狀態,建議相關行業部門、行政機關能夠出台相應的政策法規,對保証金如何交納,何時收取、退還,不退還承擔何種后果等問題進行規范。

  在蔣依依看來,盡管出國旅游保証金退出市場是大勢所趨,但目前對於保証金的管理,還是應當引入銀行等第三方進行監管,由銀行對游客進行擔保。比如有旅行社會與第三方銀行合作,凍結客戶在其借記卡中的部分金額,等到行程結束自動解凍,其間還能收到一定的利息收入,或者經客戶同意后將這筆資金買作理財產品,等客戶回國后不僅能收回資金,還能獲取收益。

  據記者了解,一些地方正在就此實踐,2015年9月,由江蘇省南京市旅游委牽頭,共有30多家具有出境游資質的旅行社引入保証金第三方監管制度。

  宋磊向記者表示,出境游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時,要查看其是否具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還要查看旅行社是否具備相關出境游資質。消費者在交納現金保証金時,必須與旅行社簽訂“保証金協議”,對擔保形式、金額、用途、返還方式和時間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日后出現糾紛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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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婉瑩、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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