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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出國游,要不回的千萬保証金【3】

劉亞 馮耀法

2016年01月13日14:33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出國游,要不回的千萬保証金

  旅行社“拒退”保証金或涉犯罪

  在李雲看來,辦理出境游時,他們會要求游客凍結其在銀行的部分資產,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旅行社不得對擔保凍結的款項支取、劃轉。不過,這種方式涉及協調游客個人、旅行社和銀行,實際操作手續復雜,有很多旅行社因此自行收取保証金。

  “每個旅行社保存保証金的方式不同,有的放在公司賬戶,但不能排除有的違法犯罪放在個人賬戶,也不排除有的將錢從事其他金融活動和短期投資。”岳屾山表示。

  2014年11月,江蘇南京便發生了一起挪用保証金中飽私囊的案件。當地一家旅行社接到10多位游客投訴,稱他們參加該旅行社出境游時,每個人交納了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保証金,回國后這些錢卻遲遲拿不到手。警方介入調查后發現,該旅行社一名分店店長袁某收取保証金后並未進入公司賬戶,而是用於歸還個人高利貸,涉案金額高達110余萬元。

  袁某的案例或為個案,但旅游市場保証金收取不規范的情況並不少見。比如,某旅游產品新馬泰10日游,僅需3500元,前提是必須交納5萬元的保証金,行程結束后一個月歸還。根據購買過這一產品的游客介紹,雖然旅行過程中安排過多次購物,但並沒有強制消費現象,而且旅行回來之后,旅行社如期歸還了保証金。這看似皆大歡喜的局面背后,卻隱藏著濫用保証金的亂象。

  旅游業資深人士王鵬飛介紹,有些“低價團”“特惠團”表面上是旅游生意,暗地裡卻靠投資理財獲利,將收取的高額保証金用於風險投資,如果操作得當,利潤十分可觀,而一旦遭遇風險投資失敗,不僅旅行社的資金鏈會面臨斷裂危機,並且最終受損的可能還是旅游者。

  岳屾山對此表示,由於旅游保証金屬於種類物而非特定物,錢到了公司賬上后很難區分是旅客個人的還是公司所有,所以這筆款項被挪用,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或職務侵佔罪,如果挪用這筆款項用於投資股票或者非法經營活動,無法如期歸還消費者,則可能涉嫌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還有的“低價團”甚至“免費團”直接以詐騙為目的收取保証金。2015年下半年,黑龍江省大慶市發生了一起“自掏腰包請人出國旅游”的合同詐騙案,涉案人鮑捷是當地一旅游公司的經理,於2013年向身邊的好友謊稱,由於自己的旅游業務表現上佳,公司獎勵給她幾個到澳洲和新西蘭免費旅游的名額,可自己太忙沒時間去,這幾個名額可以免費贈送給朋友們,隻不過出國旅游需要按公司規定交納一定金額的保証金。

  出於信任,鮑捷的朋友們很快“上鉤”,紛紛向其交納了數萬元的旅游保証金,直至案發,鮑捷一共為11位友人辦理出境游,騙取保証金155萬元。最終,鮑捷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15萬元。

  此外,王鵬飛還透露,有一些旅行社以預存有優惠的方式“留住”一部分保証金,規定游客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內任意以折扣價選擇多條線路游玩,直到預存金額花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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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婉瑩、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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