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記
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意味著,因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員,雖然有可能“免死”、減為無期徒刑,但是經過法院的裁定后,或面臨終身服刑,沒有申請減刑、假釋的機會。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強調,增加“重特大貪污犯罪不得減刑假釋”規定,“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專家也解釋,三審稿針對貪污受賄犯罪制定的限制減刑、假釋規定,達成了一種平衡,“既能體現嚴打腐敗的從嚴一面,又能達成控制死刑的目標”。應該說,這一新規,是對公眾反腐情緒的回應,也有一定的法理基礎。此前不斷有人指出,落馬高官被判處死緩后,如果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仍有機會重見天日,死緩成為官員的“免死牌”。三審稿增加“終身監禁”規定,能有效避免這一問題。
按照解釋,之所以未對所有最高刑為死刑的罪行都出台限制減刑、假釋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從我國的刑事政策方面考慮,“刑罰的根本目的和根本目標都是教育、改造,如果對所有最高刑為死刑的罪行都限制減刑,打擊面過寬,一方面違反刑罰的目的,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另一方面也對監獄造成了很大負擔”。只是,對“普通死緩”,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后,可以減刑假釋﹔對“特別死緩”,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后不得減輕假釋,終身監禁。以普通公眾的視角,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罪犯是“普通死緩”還是“特殊死緩”,如何界定?
這個標准一定不能模糊,否則又可以被人拿捏,死緩豈不是照樣可以成為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官員的“免死牌”?“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說的就是這個道理。相比其他犯罪分子,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人員,確實能獲得更多的人脈、財源等軟硬件支持,可能“輾轉騰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再減為有期,進而“越獄”,應該被“重點關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法律都該是實現公正的手段。法律的公正,既是法律專家們的法治理想,更是社會的共同理想和實踐過程。
即便立法程序不斷演進、不斷完善,但在立法、修法的過程中,還是要盡量避免公眾意見被寫進法律、但執行卻難見其效的情況。因此,在這項刑法新規頒布、實施前,把法理和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想得多一點,周道一點,才可能避免立法意向和社會效果兩張皮的現象。
網評精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