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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地方政府破產不能殃及民眾

惠銘生

2014年11月14日08:58   來源:21世紀經濟

原標題:地方政府破產不能殃及民眾

  一項由財政部開展的地方債課題研究報告建議,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破產法》,從法律上明確地方政府應承擔的債務風險責任,在地方政府資不抵債時,允許地方政府宣告破產,並規定債務重組及債務清償程序,確定上級及中央政府在其中的責任。(《21世紀經濟報道》11月13日)

  說起地方政府破產,這在世界上絕非稀罕事。1994年美國橘縣政府宣布破產﹔1998年,美國杰佛遜縣政府宣布破產﹔今年11月7日,美國聯邦法官批准底特律破產計劃……在過去30多年,美國曾有250多個地方政府申請破產保護。須注意的是,美國地方政府破產,指的是政府財政喪失了清償債務的能力,但僅是財政的破產,而非政府職能的破產。

  還須強調的是,就美國而言,地方政府破產,並不意味是“世界末日”,因為地方政府破產,並不“殃及”百姓。這些地方政府一旦進入破產邊緣,或是宣布破產后,其慣常所做的,一是倒逼地方政府削減公務開支,大量裁減公務員,在花銷上更加小心謹慎,錙銖必較。二是壓縮固定資產投資和削減公共服務項目。三是地方政府積極與債權人進行談判,請求延長還債期限。總之,不會向地方百姓加稅或要錢。從這個意義講,允許地方政府破產,是現代政治文明進步的標志之一。

  在我國,地方債風險是否可控,中央政府是否該為地方債務兜底,多年來,一直有爭論。不過從數據看,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約為20.69萬億元。目前中國政府性債務的總負債率為39%,這低於國際通行的60%的負債率的債務警戒線。由此可見,我國地方債整體無危機,但這並不意味局部不存在風險。

  在過去,絕大多數地方官員認為,一旦地方債出問題,為防止地方債“太多而不能倒”和商業銀行“太大而不能倒”,中央政府會出於維護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的需要而採取“兜底”措施。但最近國務院43號文明確表示,對於地方債不救助、不兜底,強調誰借誰還、風險自擔。為此,一些地方為了償債,恐怕還會沿用過去的“老辦法”——有的靠賣地還債,導致強拆等惡性事件屢有發生﹔有的陷入“拆東牆補西牆”的惡性循環﹔一些地方甚至提前征收稅費、“寅吃卯糧”。這些現象對當地長期發展顯然不利。

  在這種情勢下,有關部門建議地方政府資不抵債時,允許破產,是一次歷史性的變革。因為允許地方政府破產,符合政治文明的形象,是“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合理過渡﹔而且,對地方政府權力也是一種約束和鉗制,防止舉債無度﹔另外,允許政府破產還建立了一道制度屏障,保護社會免受政府進一步侵害,防止地方債務長期陷入“無底洞”。當然我們不能照搬美國經驗而要在依法治國框架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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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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