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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報評論員: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識

2014年11月03日14:31   來源:四川日報

原標題: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識

金秋十月,登高望遠,萬山紅遍!

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大政治任務。按照黨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和部署,各級各部門要組織干部群眾認真學習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刻認識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三個全面”的邏輯關系,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能力和水平。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那樣,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也需要深化改革。要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180多項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舉措,納入改革任務總台賬,一體部署、一體落實、一體督辦。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共同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滾滾向前,共同放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的新時期,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與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形成了姊妹篇,體現了用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新思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領域改革發展的新要求。認真學習領會四中全會精神,我們清楚地看到,在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體系內,在和諧統一的體制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共同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既是各項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主要依賴途徑,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引領、法治促進、法治規范和法治保障。

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識,我們更加清楚地看到,科學立法是處理改革和法治關系的重要環節。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堅持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把改革決策納入法制化軌道,已經在立法實踐中取得巨大成就,積累了成功經驗,形成諸多共識。最突出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快推進法律的立、改、廢工作,及時多次地修改完善1982年憲法,為許多重大改革提供重要法律依據。實踐告訴我們,改革離不開法治的引領和保障,否則就可能引起混亂﹔法治必須緊跟改革的進程和步伐,否則就可能被廢棄淘汰。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需要修改法律的應當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過解釋法律來解決問題的應當及時解釋法律,先釋后改﹔需要廢止法律的要堅決廢止法律,先廢后改,以保障各項改革依法有序進行。對於執政黨的改革決策來說,應當按照依法執政和領導立法的要求,把黨有關改革的決策與立法決策緊密結合,通過立法把黨的重大決策及時合理地法律化、規范化。

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識,我們更加清楚地看到,實踐發展永無止境,法治應當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體現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既要堅持在現有憲法和法律框架內進行改革,充分利用憲法和法律預留的改革空間和制度條件,大膽探索,勇於創新,又要堅持改革方向、問題導向,敢於直面法治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回應人民群眾期待,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增強立法時效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適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改革要求。也就是說,當我們需要用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時候,法治本身也面臨著改革與完善的問題﹔當我們需要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識的時候,我們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形成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共識。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來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讓我們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識,建設“法治四川”,擁抱“法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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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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