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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學生求情信事關社會正義標准

錢男永

2014年05月19日09:5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學生求情信事關社會正義標准

從法律發展的歷史看,社會正義標准的變動,一定是由類似“復旦投毒案”這樣影響深廣的案件所撬動,最終也一定會在類似案件的爭議中形成與時代相適的新標准。

近日,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致信上海市高級法院為“復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求情免除執行死刑,引發社會熱議。5月15日,有媒體發表對部分法律學者的訪談,被訪談者從多個角度對此事提出了相對專業的看法。

其實,古往今來,不獨在中國,就是在法治傳統深厚的社會,旨在改變刑罰性質、幅度以至要求司法機構“法外開恩”,免除當事人刑罰的求情信也並非鮮見。在“自然法”觀念傳統深厚的國家,普遍的民意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之一,因而也一直是制定法的根據之一。

當然,並非所有民意都能經過時間的過濾而成為“自然法”的淵源。但是,民意的變動或曰進步,也正是保持“自然法”常新以及不使社會正義的標准成為萬古不變的僵化教條,以致走向其反面的根據。“自然法”與制定法之間的如此關系,為民意留下了影響法律制定及其司法結果的空間。在現行普通法制度中,法律甚至以陪審制的制度設計,把決定罪與非罪這個最重要的司法決定權交給了民意,而法官(在表面上)隻負責在民意的基礎上決定懲罰的幅度。即使在大陸法系,其司法制度也通過程序和實體的相關制度設計,為民意留下了作用的空間。

由此角度則大體可言,法律(制定法、法典)進化的根據,在於社會正義標准的改變。中國法律的現代化體現在刑罰上,就是文明程度的提高,非人道的處罰手段減少,肉刑、體罰等刑訊逼供的非法化。舉例而言,在死刑執行刑罰上,就是由過去的凌遲、砍頭等野蠻的方式,改變為較文明的槍決方式,直至現在開始普及的“針決”方式。

由法律進化的角度看,復旦學生的求情信及其爭議恰恰反映了當今中國的社會正義標准正在變動當中。從法律發展的歷史看,社會正義標准的變動,一定是由類似“復旦投毒案”這樣影響深廣的案件所撬動,最終也一定會在類似案件的爭議中形成與時代相適的新標准。法律文明程度的提高,反而有可能使人失去了復仇的補償感和報復的快感——遠古時代的“同態復仇”的執行權由個人或組織過渡到國家機構手中是這樣,當代一些國家取消死刑刑罰的懲罰方式也是這樣。

取消死刑,是刑罰徹底脫離報復刑主義的一個標志。而慎用死刑,則是刑罰開始與報復刑主義漸行漸遠的一個標志。由“同態復仇”到基於報復刑主義的自由刑是法律進化的結果。慎用、少用或不用死刑(執行)也同樣是法律進化的結果。從懲罰據以成立的邏輯上講,恰恰是構成死刑(執行)懲罰理由的生命價值的至高無上性,成了慎用、少用甚或取消死刑的自洽依據。

從這個意義上講,復旦學生在“復旦投毒案”中所致求情信的意義,已經遠遠超出了此案的范圍,其所反映的社會正義標准變動的現實,值得每一個人深長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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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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