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瑞明
在紀委建議免職期間,隆回縣質監局局長還被要求以領導身份,繼續主持工作160余天,經過層層“報批”后,才走完“免職”程序。(5月7日《法制日報》)
免職不是處分,處理起來理應更為簡便,如:陝西省商南縣在廣場問政中當場就對責任人免職﹔且免職理由和材料已由紀委調查核實,隻要開個會,作個決定就是了,可就是這麼簡單的免職,卻拖了160余天。
湖南省質監局監察室主任解釋說,去年全省質監系統准備機構改革,人事編制被凍結了。編制凍結與免職何干,其又不是增加或者減少編制,難道免職還會影響機構改革?此種解釋顯然不通。
從該局長調查核實的問題看並不輕:公車私用,以家屬名義入股分紅辦企業,尤其是違規報銷水電費和領取紀檢監察津貼,可是舉報人向上級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后卻根本無人回應,這一跡象是否表明上級部門有庇護之嫌?而紀委進行核實后遲遲不下手處理,恐怕也是庇護的延續。質檢部門屬於垂直領導,縣質檢局長也屬省管之列,上級主管部門遲遲不願意對紀委的免職建議進行確認,把當地監督部門不放在眼裡,部門保護主義是一個方面,但光憑這一點還難以拖這麼久,以筆者認為,縣質檢局長免職之難,實則是上級決定者之難,因是老同事、老部下,說得來,談得攏,多年來有著過深的交情,下不了手動不了狠,另外,是否存在“私下”關系,平常有所“孝敬”,不管怎麼說,對一個問題局長免職如此之久,恐怕不僅是公事耽誤。
對問題局長免職長時間拖延也是一種失職,對此,相關部門應介入,對此種延誤行為不能“延誤”,找出其中的原因,看看背后是否還有鮮為人知的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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