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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法院應有底氣拘留目中無法的“官賴”

殷國安

2014年04月29日08:24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法院應有底氣拘留目中無法的“官賴”

  廣州市增城區中新鎮為建設一個弘揚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與之紀念館”,3戶村民的房子被強拆。無奈之下村民一紙訴狀告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鎮政府和村委會侵權並賠償村民財產損失。然而,判決生效近一年,當地鎮、村干部卻拒不賠付。(《新京報》4月28日)

  這起案件首先讓人感受到一些官員政治素質之差。他們要建一個弘揚法治精神的工程,卻可以違法進行強拆﹔更不可思議的是,在廣州中院判其敗訴之后,卻敢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當起了“官賴”。看來,在某些官員眼裡,他們只是把法治當成統治老百姓的武器,而自己卻可以逍遙法外。

  廣州中院在這起案件中的表現值得贊揚。他們能夠受理村民起訴鎮政府和村委會的案子,而且能夠依法判處村民勝訴,判處鎮政府和村委會侵權並賠償村民財產損失,更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在民告官普遍困難、勝訴率很低的情況下,廣州中院能依法判決,顯得難能可貴。

  廣州中院曾經有一份 “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其中稱,個別行政機關仍沒有擺脫“職權本位”的觀念。他們認為法院也是政府所屬的職能部門,不應當作出對行政機關不利的判決,進而消極地對待行政應訴工作,於是審判時不出庭參加訴訟,送達起訴狀后不答辯,或者在法庭上對原告態度倨傲,甚至大加呵斥,或者通過領導打招呼、批條子,給法院施加壓力。不知道在這起案件中,該院是否也則面臨行政壓力。可以知道的是,雖然廣州中院依法律作出了判決,但無知無畏的官員們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又一個考驗擺在了廣州中院面前:如何不讓終審判決淪為難以兌現的“法律白條”?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而且,《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二條增加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

  從媒體的報道來看,似乎還沒有“官賴”被法院拘留過。既然廣州市增城區中新鎮的某些官員要以身試法,廣州中院不妨認真考慮,他們的行為是否已達到能被拘留的程度。如此既能讓人民揚眉吐氣,又可樹立法律的尊嚴,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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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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