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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保障閱卷權勿遺漏細節

郝川 郭華

2014年04月21日08:18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保障閱卷權勿遺漏細節

  作為辯護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護人的閱卷權直接關系著辯護職責能否有效地履行。刑訴法修改了對閱卷權的相關規定,以保障辯護律師的閱卷權。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相關條款內容被虛化或者異化的現象。

  例如,被告人一審未委托辯護人,在判決尚未生效的上訴期間委托辯護律師的,由於律師在一審中沒有參與案件,隻能通過閱卷了解全部案件情況后才能進行上述狀的書寫。不過,一審判決后,案件已經審理完畢,一審法院一般不讓律師閱卷,由此,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的律師隻能到二審法院閱卷。根據刑訴法第220條第1款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証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為了能夠有效地幫助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律師書寫上訴狀需要閱卷才能充分了解案情,可是對於檢察院沒有抗訴的案件隻有在律師書寫上訴狀送達后二審法院才能收到案卷、証據,也就是說律師在二審閱卷階段前將上訴狀完成,而二審階段才介入的辯護律師由於無法閱卷,不了解案情的情形,難以形成有效的上訴狀,這給辯護律師行使辯護權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同樣,對於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收到案卷的時間為檢察院向原審法院提交抗訴書,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移送后,由於一審判決后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二審律師在二審法院沒有閱卷的時間,即使有也非常倉促。

  事實上,就現有法律規定來看,一審判決結束並非意味著辯護律師在一審法院無閱卷的權利。根據刑訴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因此,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上訴期間的律師閱卷權予以充分保障。

  首先,發布指導案例。可以通過最高司法機關頒布業務示范型指導案例,以進一步明確辯護律師在上訴階段一審法院的閱卷權,強化公檢法各方對律師閱卷權的認同感,逐步改善律師執業環境。

  其次,落實閱卷時間、內容、方式。權利是離不開實踐的,如果沒有實踐對權利予以落實,法定的權利就只是一紙空文,制度的設計就會被架空,因此要落實具體措施切實保障二審律師在一審法院的閱卷權。案件審查起訴之后,案卷材料所在的機關均有義務去保障律師切實地享有和行使閱卷權,具體而言就是要求刑訴法規定的閱卷時間、閱卷內容和閱卷方式等權利內容能夠逐步落實。

  再次,對律師閱卷權的救濟途徑應予以明確規定。相關法律隻規定了律師的閱卷權利,對律師閱卷權受到侵犯后的應有救濟卻隻字未提,“無救濟則無權利”,律師閱卷權的救濟對於充分保障律師的閱卷權尤為重要。第二審法院的審查包括對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審查,因此對於非抗訴案件,律師可以在上訴狀中附上閱卷權是否受到侵犯的說明,經查實后,對於抗訴案件中律師閱卷時間無法保証的,可以規定二審法院在給予律師充分的閱卷時間后方可受案。

  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不論是對保護當事人權益,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都有極大的幫助。一方面,隻有律師充分行使了閱卷權,才能發現案件的疑點,形成應對策略,進而為辯護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特別是在一審判決的確有誤的情形下,辯護律師的幫助就更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通過辯護律師的釋法,當事人的許多疑惑和誤解在此過程中就可得以消除,從而也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避免案結事未了、涉訴信訪等現象的發生。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應切實保障律師閱卷權,不能在細節上有遺漏,以致法定權利無法得到實現。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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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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