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興東
楊興東
政府採購亂象,說到底仍是權力與市場聯姻的合謀所致。把政府採購權關進《政府採購法》的籠子,自然也需要把市場建設成陽光透明,統一開放的市場。
2003年,《政府採購法》正式實施。從2002年到2012年,全國政府採購規模由1009億元增加到13977億元,佔財政支出的比重也相應由4.6%提高到11.1%。據一份《中國政府採購制度實施狀況》報告顯示,政府採購的八成商品高於市場均價,56.1%的商品高於市場平均價1.5倍。(4月16日《中國青年報》)
為何所謂“法理上佔盡優勢的《政府採購法》”,其監督卻會失靈?法律專家們說得很明白,現行《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相沖突。在實踐中,各政府部門更多地遵照《招標投標法》辦事,因為后者沒有從根本上觸動現有政府採購的行政管理體制。故而,盡管《政府採購法》已經頒行,並且也在法條中明確了採購項目包含“貨物、工程和服務”,但具體到執行,這些精致的設計因利益固化藩籬的存在終成了“一紙空文”。
從法律角度而言,《政府採購法》是專門管理政府採購的專業法律,各政府部門理應遵守。旨在監督工程領域的招投標問題的《招標投標法》事實上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其相關精神完全可以吸收進《政府採購法》。因為從根本上說,《招標投標法》要監督的也是財政的錢該怎麼花的問題,這和《政府採購法》的監督對象殊途同歸。具體到實踐,如果再根據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懲罰標准,把採購貨物、服務人為的分成兩段,不恰好給了不法分子鑽法律空子的漏洞?
然而,將《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兩法統一,並非易事。根據《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的監督部門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而在《招標投標法》中,這一權力則散布於各個部門,自監自管。因而,如果要並軌,就勢必要削減這些部門的權力。從實踐角度而言,“觸動利益往往比觸動靈魂來得艱難”,這些部門必然不甘心權力的收繳。這就需要引入外部監督力量,推動政府採購經費使用的公開化,倒逼政府部門理念轉型,推進兩法的並軌。
從現實來看,這種公開已初見效力,今年3月19日廣州市政府各部門2014年“三公”經費預算首次實現全口徑公開,其中明顯屬於政府採購領域的多部門公車購置費預算為零。如何從這種預算下降現象,上升到制度性的監督,繼而實現採購監督權的並軌,需要更高層面更大膽的改革與推動。
當然,更重要的是,通過《政府採購法》的深化與落實,藉此形成統一,開放的政府採購市場。因為政府採購亂象,說到底仍是權力與市場聯姻的合謀所致。把政府採購權關進《政府採購法》的籠子,自然也需要把市場建設成陽光透明,統一開放的市場。唯有規則清晰,充滿競爭,充滿陽光,讓每一個市場參與者,都有參與政府採購業務的權利,把每一個接受政府採購業務的市場參與者,都約束在法律的天平上,政府採購因非市場因素而隻買貴的現象,才會大幅度減少,節約財政支出,把錢花在刀刃上的期望才會變成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