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昨日報載,廣州市人大代表丘育華建議把小學入學年齡規定從當年8月31日前滿6周歲,調整到下一年的2月28日前滿6周歲。這樣一來,將使原來因出生時間在8月31日之后而導致入學時點相隔近一年時間縮短為半年。
將入學年齡“一刀切”確定為8月31日以前滿6周歲,當然不科學,晚一天就晚一年讓很多家長想不通。可問題在於,如果把入學時間推遲到12月31日或者來年的2月28日,來年1月1日或者3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孩子怎麼辦?他們不是面臨同樣隻比規定時間晚一天,就不能入學的問題嗎?而為了趕在規定時間出生,一些家長提前剖腹產的情況,不是同樣會發生嗎?
顯然,放寬入學年齡限制,並不能真正解決這一問題。最根本的解決辦法,則是實行彈性入學制。比如,美國的小學入學就實行彈性入學,允許5至7歲的孩子的監護人,根據孩子的身心和智力發展情況,自主選擇入學時間,這可以避免“一刀切”產生的把適合上學的學生拒絕在校門之外、把不太適合上學的學生趕進校園的情況——雖然我國《義務教育法》允許家長可把孩子上學的時間推遲到7歲,但真正推遲孩子上學的家長並不多,以致有大學教授針對“男孩危機”的問題,提出推遲男孩上學兩年的建議。必須注意的是,在有的孩子可在5歲就入學的情況下,還有的孩子到7歲才具備上學條件。
對於彈性入學制,我國多年前就已展開研究,但卻不了了之。原因有二,一是受《義務教育法》的限制,現行《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7周歲。”要實行5至7周歲彈性入學,必須修訂該法,對彈性入學進行明確界定。也許有人會認為,目前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入學必須達到6周歲,但從法律執行看,實行的就是必須在入學日達到6周歲。
二是受社會“早出人才”觀念的影響。彈性入學制給監護人以較大的自主權,這要求監護人有較強的理性,不一味追求讓孩子“早上學”。我國目前存在“不輸在起跑線上”的錯誤觀念,如果實行彈性入學,很有可能出現孩子一滿5歲,就爭著上學的情況。事實表明,現在有的孩子趕在8月31日前出生順利在滿六周歲時就入學,在班級裡年齡偏小,甚至比有的同學小一歲,有不少在學習上處於劣勢,既影響學業,又影響升學與就業。
筆者贊成從擴大學生選擇權出發,打破“一刀切”入學年齡的限制,希望有關部門啟動修訂《義務教育法》,對此給出明確說法。但是,用好選擇權,也需要家長恢復理性,要立足於孩子的終身發展,來關注孩子的教育,而不能對於孩子的成長急功近利。
(作者是知名教育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