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廣闊
13日晚,福建漳州漳浦縣檢察院在微博上發布消息,對該院檢察官黃宏璋婚戀糾紛一事做出回應,並披露了檢察院給予黃宏璋撤職處分的決定。事情源於網友爆料,時任漳浦檢察院監察室副主任的黃宏璋與一女子未婚生子,並拋棄該女子,欲迎娶另一家世較好的女子。(2月16日《京華時報》)
一個被同事和領導公認工作能力很強,在仕途上也前程無量的年輕檢察官,卻因為喜新厭舊,始亂終棄這樣的“個人私德”而遭遇撤職,乃至連當事檢察院的領導也感嘆“比較可惜”。可問題在於,他因為私生活不檢點被撤職,真的可惜嗎?國家公職人員的私德與公權力之間到底有著怎樣的關系?這無疑是值得我們好好探討的一個問題。
首先一點,這位檢察官與林女士沒有領取結婚証,卻生育了一個孩子,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沒有登記結婚而生育子女是違法行為。那麼,一個國家政法系統的公職人員,卻公然違法,是不是妥當?尤其是不是還適合擔任領導干部的職務?這顯然應該是有個說法的。
其次一點,喜新厭舊確實屬於“私德”問題,但正如當地檢察院在通報中所稱,這位檢察官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道德。而黨紀政紀對國家公職人員在道德修養方面,都是有明文規定,明確要求的。對於公然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也是有問責和處理規定的。所以現在對這位檢察官撤職處理,也是符合有關規定的,並沒有冤枉他,自然也就沒有什麼可惜不可惜之說。
最后一點,對於國家公職人員,我們在工作上要求其公私分明,但是在涉及到職業身份的時候,實際上很難做到“公私分明”。我們不能說一個私德有問題的人,就一定不能好好地行使自己手中的公權力,但是另一方面,一個私德不高的人,當他在工作或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遇到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沖突的時候,他顯然更容易偏向於維護個人利益而可能損害公共利益。
比如福建漳浦縣這位檢察官,他之所以拋棄女友和孩子而向當地一位有錢人的女兒求婚,實際上就是在道德和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拋棄了基本的社會道德而做出了更有利於自身現實利益的一種選擇。那麼當他在工作中也面臨類似沖突的時候,他同樣極有可能犧牲社會道德,公共利益而做出更符合自身利益的選擇。從這個角度來說,就不能簡單地斷定私德與公權力之間沒有任何關系。
與此同時,按照網帖舉報的內容,這位年輕檢察官平時抽名煙,開豪車,生活極為奢華,消費水平與他的合法收入明顯不符。這無疑應該引起當地有關部門的注意,把其作為一種反腐倡廉的線索,予以深入調查和求証,也給外界一個令人信服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