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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鎮書記”工資該拿多少

2014年02月10日08:21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鎮書記”工資該拿多少

公務員是社會的服務員,公眾才是社會的主人,后者應享有相應的知情權。公務員的設置、增添,收入待遇的增加,應根據工作需要量力而行。

隨著反腐的深入,基層公務員感慨工資低、待遇差的聲音開始多起來。日前湖北省人大代表、蘄春縣株林鎮黨委書記陳菊珍“月薪2400,打工的都比我掙得多”的感慨,雖引熱議,但並非最突出。春節前后,抱怨年終獎“縮水”、年貨無覓,甚至表示“再這樣下去隻能辭職下海”的聲音,可謂不絕於耳。

對此人們反響不一。有人表示同情,認為公職人員、尤其基層公職人員責任重大,應該確保其待遇、收入在相對較高水平,以穩定隊伍和人心,這也同樣有利於反腐倡廉﹔有人則不以為然,認為抱怨的公職人員不過是“特權享受慣了,稍稍削減一點就叫苦連天”,不值得同情。“鎮書記”工資該拿多少才合理?其實問題的關鍵,還是要有合理的公職人員工資決定機制。

在公務員制度規范的國家,公務員的編制、待遇都有法可依,如在加拿大,公務員體系內每個職位都“定崗定編”,實行終身雇佣制,非過失不除名(許多省都有幾十年不開除一名公務員的紀錄)。工資相對社會上的高薪工作而言並不算高,但職位穩定,福利優厚,仍然有一定吸引力。

由於公務員的收入、福利全部來自納稅人,因此上述國家在公務員名額方面控制嚴格。公務員考試也是“缺什麼考什麼”、“缺幾個補幾個”,隨時遞補、小批錄用,以征召專才為主。至於公務員的工資和福利標准,則由主管行政機構提出,同級代議機構審批,如在加拿大,政府分聯邦、省和市三級,公務員的服務對象也同樣分三級,其工資和福利標准,則分別由相應級別的行政主管部門提議,同級別議會表決通過。

不僅如此,這些國家還通過一系列規范、法則,為官員、公務員的“公權力”和“私權利”劃下清晰的條條框框,並便於公眾審查。如在加拿大,1960年即出台《政府官員行為准則》,1973年通過《政府官員利益沖突章程》,該章程2006年正式升格為《政府官員利益沖突法》。公務員任職60天后就要向專門、獨立的“利益沖突和道德專員”提交資產、債務和收入申報報告,哪些收入、資產需要申報,哪些不需要,哪些會被公示,哪些不會,都有明文可查。

公眾並不反對給予公務員應有的待遇、福利,但首先,公務員所有收入、待遇都來自稅款,給或不給、多給或少給,都要經過民意機構的審核批准﹔其次,公職人員是社會的服務員,公眾才是社會的主人,后者應享有相應的知情權﹔第三,公務員的設置、增添,收入待遇的增加,應根據工作需要量力而行,公眾不會反對把自己繳納的稅款用於雇佣和鼓勵勤勉為自己服務的公仆,卻決不願為了養活、養肥一群人浮於事的冗員,而靡費自己的血汗錢。

□陶短房(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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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蕊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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