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銳
這些人在網絡上已經使用了實際上的假身份証,我們不能只是因為沒有形成那張紙質假証,就放縱他們的不端行為
記者在網上搜索“身份証號碼生成器下載”,彈出的軟件五花八門,大部分是免費的﹔還有少部分付費型的,功能就更加強大了,不僅能自動生成身份証號碼,甚至隻要提交一張照片,軟件馬上就能制作出一張身份証復印件。利用這些號碼進行違法行為十分常見,在春運期間最為突出的就是黃牛黨用身份証生成器刷票,一次有999個號碼(1月18日《三湘都市報》)。
居民身份証是証明公民個人身份的有效証件,而身份証號是一組特征組合碼,由地址碼、出生日期碼、數字順序碼、數字校驗碼組成,這對於每個公民既是唯一的,也是不可變更的。因此,盜用他人身份証號,在本質上就是盜用他人身份的行為,這不僅影響社會綜合治理,更是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嚴重侵犯。
我國對居民身份証有著嚴格的管理規定,對於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証法》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這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上,也是“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証件、証明文件”的行為,最高可以拘留十五天。
更加嚴重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意味著,在現行刑法上,本罪是行為犯,也就是說隻要實施了相關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論結果如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會加重處罰。如果利用假身份証觸犯其他罪名,還將數罪並罰。
這些規定使打擊現實社會中的相關違法犯罪有法可依,也形成了較大的威懾力。然而,法律是一種經驗理性,是對以往社會生活的總結,而社會是不斷發展,不斷產生新生事物的,從這種意義上說,法律隻要一制定出來,就可能存在滯后性,這對網絡非法利用他人身份証現象尤為突出。
從嚴格的字面意義上看,在網絡上盜用他人身份証號,難以認定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証”的行為,因為畢竟我們並沒有看到那張實實在在的假証。可是,如果聯系到互聯網相關運行模式,在網上盜用身份証號的行為其實已經實現了利用假証的效果,在違法性和對他人權利侵害上,也和制作紙質假証有過之而無不及。
這些人在網絡上已經使用了實際上的假身份証,我們不能只是因為沒有形成那張紙質假証,就放縱他們的不端行為。網絡不應成為法外之地。
因此,有必要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對法律作出符合法律原意,超出機械字面解釋的擴大解釋,將在網絡上盜用他人身份証號的行為,認定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証”,也不妨在合適的時候,將這種擴大解釋明確寫入立法,讓法律更加明確,更加符合社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