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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行訴法大修應直指權力歸位

朱昌俊

2013年12月25日10:01   來源:華西都市報

原標題:行訴法大修應直指權力歸位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3日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3年來首次進行修改。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改幅度過半,草案增23條修改36條。擬重點解決“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問題。(12月24日《法制晚報》)

實施20余年來,隨著權力與權利的交鋒更為激烈,行訴法在法律文本和司法實踐層面的弊端正日益顯現,開啟大修,已是大勢所趨。行訴法歷來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以此而言,確保行政訴訟法的修改真正破解民告官這一難題,平衡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乃是根本所在。

此次行訴法修改草案,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回應。如規定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此修訂將不執行法院裁決的責任,直接落實到行政機關負責人之上,確實是大大提升了“拒不執行”的懲戒威懾。但是,這之中蘊含的某種悖論仍顯而易見——當地方司法在事權、財權上都受制於地方政府時,要對執行難予以處罰,恐怕同樣難去“執行難”之虞。

客觀而言,此次行訴法大修主要側重於在行訴法適應范圍上的擴容,如將行政機關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機關違法集資等納入受案范圍等,都直接回應了社會熱點議題。事實上,這些年由紅頭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引發的對於公民權益的傷害現象,乃是行訴案件的一個重要源頭。然而,此次行訴法的修改隻規定法院可以對於紅頭文件進行附帶審查,而無裁決權力,顯然離源頭治理還有一定距離。此外,爭議數年的行政公益訴訟,仍未納入到這次修改的議程中去,也與民眾期待尚存落差。

行訴法的設立,本身是為規范政府權力,為遭遇權力傷害的權利提供司法救濟。但在現實中,由於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的失衡,這一權利救濟力量更顯式微。在這個意義上,行訴法修改,既要回應不斷擴大的行訴事務范圍,更要在壓縮行政權力排斥司法制衡的空間上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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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蕊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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