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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環保“費改稅”勢在必行

彭竹兵

2013年12月20日09:14   來源:經濟日報

原標題:環保“費改稅”勢在必行

  開征環境稅有利於顯著減少污染,促進節能減排、綠色生產和消費,有利於加大污染企業的營運成本,促進企業優勝劣汰,倒逼高耗能、高污染類企業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動力,有利於維護國家稅制的嚴肅和統一,並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

  近期,霧霾在多地持續肆虐,大氣污染治理、產能過剩等問題再次引起社會關注。日前,遼寧省首次給8個城市開出“霧霾罰單”,總計5420萬元的罰繳資金將全部用於治理環境空氣質量。

  這則消息見報后,輿論對地方政府加強環境監管的舉措予以充分肯定。但也有人擔憂,單純罰款可能難以收到持久成效,用財政資金繳納環境空氣質量考核罰金,也可能與“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相沖突。面對環境壓力凸顯的現實,人們對開征環境稅的呼吁日趨強烈,認為應盡快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的要求。

  當前,不少國家已開征環境稅。我國對此採取的措施主要是征收排污費,由於剛性約束不強、法制化程度低,征收排污費等措施在一些地方未能很好地遏制環境污染。若開征環境稅,對環境損害者或污染者的行為征稅,可促進市場主體對環境和資源更有效地保護與利用。

  具體來說,開征環境稅可獲得多方面好處。一是可以顯著減少污染,有效促進節能減排、綠色生產和消費,有利於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二是可以加大污染企業的營運成本,有利於企業優勝劣汰,倒逼高耗能、高污染類企業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動力,用價格手段、稅收機制等手段關閉污染源。三是取消排污費,推行環境稅,“正稅清費”有利於維護國家稅制的嚴肅和統一。四是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為治理環境及支持鼓勵企業發展特別是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等,提供財政資金支持。

  目前,石油、煤炭等資源價格低位運行,制定環境稅法律和開征環境稅的條件日益成熟。同時,由於霧霾天氣多發,加快我國環境稅立法,已勢在必行。

  首先,要做實做細環境保護“費改稅”測算工作。相關部門要對現行排污費及相應罰款等進行摸底調查、統計測算、評估匯總,最終確定近幾年排污費平均基數,預估“費改稅”后環境稅的大致負擔水平。筆者認為,環境稅負擔水平應相對高於排污費負擔水平,否則就無法形成正向激勵作用傳導機制。排污費等目前屬於非稅收入,涉及各地方、部門既得利益,“費改稅”后,中央與地方按什麼比例合理分成需要仔細全盤考量。

  其次,要依法推進環境稅立法工作。多層次、跨區域對環境稅負擔問題進行座談、調研、論証﹔及時梳理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為環境稅的出台提供配套法律支持。國家層面可以出台環境稅法,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加以落實。

  第三,做好環境稅方面的頂層設計,使之能體現環保政策意圖,並有可操作性。從遠期看,環境稅以費改稅為主,征收范圍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和噪聲等在內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從近期看,要遵循“先易后難”、漸進有序的路線圖,可率先對廢水和廢氣兩個稅目征稅﹔同時先在一些地方試點,試點成功並總結完善后再逐步推開。等條件成熟了,再對噪聲、固體廢棄物等其他項目征收環境稅。在穩定稅負的前提下,環境稅征收對象要科學穩定、可測度和量化,稅率可以按照“污染多、繳稅多,污染少、繳稅小”的原則設計。

  第四,要配套推進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完善地方官員政績考核體系、建立污染源信息庫、過剩產能等量置換、污染損害問責、消費稅資源稅改革等工作,如排污者繳納環境稅,也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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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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