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揚子晚報:“罰到傾家蕩產”也要有法律依據

2013年12月19日08:50   來源:揚子晚報

原標題:“罰到傾家蕩產”也要有法律依據

廣州越秀區火災進入調查追責階段,5名建業大廈相關責任人員被刑事拘留。廣東副省長、公安廳廳長李春生表示,要罰到他們傾家蕩產(今日本報A14版)。

傾家蕩產、身敗名裂、家破人亡這類狠話,這些年我們聽得太多,反腐敗、打假、整肅安全生產等方面,經常說這樣的狠話。但狠話不如“狠手”,以防火來說,如果日常檢查、層層監管上狠一點,該停的停、該封的封,對失職官員該撤的撤,很多火災或許不會發生。現在一個很大的問題是,一出事就“高度重視”,緊接著是領導的一通狠話,然后是有問題沒問題的單位一律“吃藥”,比如出礦難了,所有的礦全停。等到再發生事故,還是這套“程序”。

對火災責任者的處罰,是罰到傾家蕩產,還是適度,應該依法律而定。而我國現行法律中的罰款條款,很多都是責罰並不相適,比如環保法規中對一般性工業污染的罰款上限是50萬元,那麼無論執法部門多麼狠,也不可能把企業罰到傾家蕩產。火災事故責任者,按理說應賠償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損失大,責任人賠償能力弱,可能會“傾家蕩產”。至於罰款,消防法和地方法規規定的罰款金額最高為10萬﹔對於開發商、企業主來說,絕不至於傾家蕩產。但不管怎麼說,處罰都要依法,而不可能是以“傾家蕩產”為標准。官員所說的“罰到他們傾家蕩產”,或許只是一種情緒表達,一種姿態,不必去作量化執行。但這樣的情緒或姿態,並不合適。第一,政府會議上,官方語言必須嚴肅,特別是重大事件中需要兌現的官方表態,要言出必行,而不能拿狠話當官話。第二,政府言行要依法,那麼任何的表態都應在法律框架內考慮,不合法的、做不到的就不要說。

延伸閱讀


網友:副省級降為正局級拷問官場"酒文化"

聚焦:10天拆除18家機關單位,為哪般?

聚焦:中紀委“點名批評”破除潛規則

人民日報:莫讓教育腐敗噬咬未來

檢察日報:為官的風險該如何解讀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黨員學習微平台”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方蕊娟、謝磊)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