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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怎樣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七談深入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

2013年12月07日09:5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原標題:怎樣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十八屆三中全會把“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這對於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強大合力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影響。

  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

  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協商民主是我們黨民主政治實踐和理論的偉大創造。早在我們在解放戰爭取得戰場上決定性優勢的時候,毛澤東十分警惕黨內出現的“貧雇農打江山坐江山”的狹隘思想,提出要同黨領導的統一戰線中的各個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一起,通過民主協商來建立新中國。新中國成立后,在經過普選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協完成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之際,毛澤東注意到參與新中國建國的559名全國政協委員中,隻有140人被選為全國人大代表,意識到人大的代表性盡管很大但不能包括所有方面,決定在召開全國人大后繼續保留和發揮人民政協的作用,以實現“人人起來負責”的民主理想。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認真總結社會主義民主實踐的經驗教訓,逐漸認識到“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十八大總結多年的民主實踐,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任務。

  協商民主不僅能夠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特點,而且具有別的民主形式所沒有的優點。第一,它反映了人民當家做主的要求,反映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的特點。第二,它是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第三,它不僅是決策民主,而且是從決策到決策實施全過程的民主,它不僅僅關心誰來決策,更關心怎樣決策、決策怎樣實施以及決策的結果。第四,它是通過對話求同存異形成共識的民主,不會因民主而導致社會多數與少數的分裂甚至社會動蕩。第五,它在共識形成過程中更關注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反映的是最大多數人民群眾的要求,而不迎合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把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這兩種民主形式相互結合、相互補充、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好,就能夠最大程度地實現人民民主,最廣泛地凝聚廣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為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協商民主是群眾路線這一黨的根本工作路線在政治制度上的體現。群眾路線的實質,就是要在黨和政府的工作中堅持和實行人民民主。改革開放的實踐告訴我們,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過程中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讓公民充分享有受到法律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並在制度建設中把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結合起來,大力推進協商民主,可以大大加強和改進黨的群眾工作。因此,在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加強和改進黨的群眾工作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比以往更加自覺、更加主動地推進協商民主,在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中,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全面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設

  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協商民主就是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全過程。這一科學界定,強調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黨的領導,基本形式是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協商內容是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遵循原則是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全過程。這裡的關鍵,是把黨的領導與人民民主、決策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與有效性、民主與民生有機地統一起來,真正造福於廣大人民群眾。

  對於協商民主的原則,我們黨的認識有一個發展過程。周恩來說過:“到開會的時候才把隻有少數人了解的東西或者是臨時提出的意見拿出來讓大家來討論決定,這是舊民主主義議會中議事的辦法。新民主主義議事的特點之一,就是會前經過多方協商和醞釀,使大家都對要討論決定的東西事先有個認識和了解,然后再到會議上去討論決定,達成共同的協議。”可見,決策之前的協商是真正的協商民主。1991年,江澤民在概括“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形式”時提出,“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選舉和投票之前進行充分協商”。2006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強調“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明確提出“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是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十八大重申要“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全過程”,反映了我國在協商民主實踐中的新進展。近年來,許多地方在推進協商民主時,已經把協商民主貫穿在決策之前、決策之中、決策執行一直到對決策的成效進行評估的全過程。

  實踐表明,全面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設,要注意貫徹“廣泛”和“多層”的要求。這是因為,現在協商民主應用的范圍已經大大超越了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體現在黨的領導工作和執政環節的方方面面。改革開放以來,我們明確並反復強調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干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實施領導,堅持依法執政。黨在實行這樣的領導時,不僅在這些工作的各個環節中注意什麼是可以由自己決策的,什麼是應該向人大和政府提出自己建議的,而且在作決策、提建議時始終恪守群眾路線的要求,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實行協商民主。同樣,黨也要求我們的立法機關、行政機構、居民(村民)自治的基層社區(村)、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都要實行協商民主。事實上,我國人大在立法過程中十分重視民主協商﹔政府在決策之前也依法舉行聽証會,進行行政協商﹔人民政協的民主協商、統一戰線中民主黨派的參政協商,各地也創造了多種基層協商民主形式。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的制度化建設,這裡所講的“廣泛”指的是協商民主橫向的覆蓋范圍,“多層”指的是協商民主縱向的布局層級。“廣泛”與“多層”相結合,就是在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都要建立和拓寬協商民主的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

  全面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設,歸根結底是要形成一整套規范化、程序化的協商民主制度。在民主政治建設中,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都要把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為一項根本性的任務來落實,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努力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同時要把這樣一個縱向銜接、橫向聯動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同逐步完善、不斷發展的選舉民主制度相配套、相促進,更好地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建設給人民群眾真正帶來實惠而不是社會動蕩、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充分發揮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

  十八屆三中全會在提出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同時,特別強調要“發揮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和“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協商民主本來就是統一戰線內部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交流政見、形成共識的主要方法。新中國成立之際,伴隨著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化和制度化,協商民主成為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民主協商、合作共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今天,進一步發揮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最根本的就是完善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認真聽取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意見。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此提出了三項具體措施:一是中共中央每年根據年度工作重點提出規劃,採取協商會、談心會、座談會等進行協商﹔二是完善民主黨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議制度﹔三是發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優勢,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人民政協是在黨領導人民建立新中國的時候誕生的,在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后繼續承擔起完善社會主義民主的歷史使命,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獨創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作為中國共產黨的獨特創造,人民政協是黨的統一戰線理論、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人民民主理論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以民主協商為己任的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以憲法、政協章程和相關法規、政策為依據,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為保障,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於一體,實現了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有機結合,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要求,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有效實現人民當家做主權利的重要形式,在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協不是國家權力機構,但政協工作是黨的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延伸,是黨聯系群眾的重要平台,能夠以特有的權威性和超脫性,通過協商民主來協調關系、凝聚人心、匯聚智力、紓解矛盾,幫助黨委和政府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許多難題。因此,人民政協在我國民主政治結構中,作為主要進行協商民主的政治組織,是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為了更好地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三中全會提出了五項舉措:一是重點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二是各級黨委和政府、政協要制定並組織實施協商年度工作計劃,就一些重要決策聽取政協意見﹔三是完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規范協商內容、協商程序﹔四是拓展協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五是在政協健全委員聯絡機構,完善委員聯絡制度。我們要認真貫徹這些要求,堅持不懈地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切實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

  (中央黨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執筆:李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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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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