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禾
征地、拆遷、環保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行政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范造成。鑒於此,我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本文通稱“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開發行的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內容(11月27日《南方都市報》)。
消息一出,立即有網友說“終於不會有臨時工當‘替罪羊’了”,此話並非毫無事實依據。近年來相關事件不少:拆遷民房的、打罵攤販的等等常被確認是臨時工,尤其在追究調查責任時。久而久之,公眾難保不質疑:總是臨時工,正式工干活了嗎?我更願意相信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原因不僅是臨時工在執法中會有把握不准法律界限的時候,更關鍵的是,臨時工的執法職能原本就缺乏法律依據,自然難談法律責任,而沒有約束的行為往往容易出現問題。但是,板子不能隻打在臨時工身上。
在依法行政的要義中,行政行為合法要件之一是主體合法。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隻有政府機構中的行政執法機關才能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而這些機關中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才能具體行使執法權。個別情況下允許對外授權,也需有法律法規依據,而目前征地、拆遷等行政執法工作,並無授權的法定依據。至於委托執法一事,暫且不論同樣缺乏法律依據,就委托事項的法律責任並不隨委托而轉移這一點看,委托后出了事情,一些地方政府採取對臨時工一辭了之的擔責方式實難經得起推敲。
正因如此,將臨時工從執法崗位上調離,讓行政執法行為從主體上回歸合法軌道,眾望所歸;而這不僅是遵從依法行政的本義,也是以法治思維解決老問題的新范例,意義深刻。
臨時工被調離執法崗位后,近處看,相關執法部門會面臨人手不夠、工作推進緩慢等問題,而長遠看,倒逼壓力下,科學整合執法業務,分類管理執法人員,從管理制度上改進來適應需要,將是不二選擇。
其實,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將不僅讓行政執法機關徹底轉變,對即將被調離的臨時工來說也將是徹底轉變。據報道,僅“廣州城管協管員有五六千人”,全國范圍內的數字將更大,這與執法工作確需人手有關,也和這項工作確有吸引力有關。而天然的不合法性讓臨時工從第一天上崗就備受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因為有他們的付出,我們的城市面貌改善了,一些執法工作得到推進。至於為何原本協助執法工作在不知不覺中異化成代勞性執法行為,我想錯不在臨時工,主要是制度執行出了問題。
當臨時工面臨被清理、調離的時候,他們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應依法予以保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這不僅是執法部門向全面依法行政狀態過渡須承擔的責任,也是清理、調離工作中對曾為社會進步和發展付出辛勞的臨時工應有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