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英
繼武漢城管鮮花執法、眼神執法之后,陝西省銅川市城管又發明了“扔人執法”:把一位在市區內佔道經營的小販拉到了城外約20公裡的山野,然后棄之路邊。遭到媒體曝光后,當時執法的4名城管隊員已被停職檢查。(11月13日《北京青年報》)
目前,雖然4名違規執法人員被停職檢查,相關負責人也被要求做檢查,並向攤販進行賠禮道歉,事件似乎有了一個較為理想的結局。但只是停職檢查不足以懲罰違規執法人員,還應該進一步依法嚴懲。
“扔人執法”,至少說明三個問題:其一,執法人員存在報復心理﹔其二,執法人員存在情緒化執法﹔其三,城管人員還在不斷“發明”新的暴力執法……商販小程曾質疑:“總不會有一項條例,規定可以把小商小販拉到山溝裡就不管了,一走了之”——的確沒有這樣的條例規定,但銅川城管人員卻 “發明”了“扔人執法”,盡管這種執法方式沒有直接動粗那麼暴力,但“扔人執法”也是一種暴力執法。
綜合以上三點不難發現,“扔人執法”是一種惡劣的“發明”,這種“發明”相比鮮花執法、“女神城管”是嚴重的倒退,而且這種執法傷人不見血——很難抓到違規把柄,4個執法人員同時參與“扔人執法”更是一種集體違規,因此,我們就要追問,類似於“扔人執法”這樣的新“發明”還有多少?
毫無疑問,一種惡劣的執法“發明”,在傷害執法對象的同時,也把相關執法部門的惡劣形象暴露在陽光之下。之前,經常被扔在野外的人是拆遷戶,施暴者是拆遷公司。如今,這種野蠻扔人的現象“傳染”到了城管領域。對此,我們還應該繼續從城管體制、城管人員素質、對城管的法律制約等角度進行質問。
在城管暴力未曾根絕的情況下,質問與批評絕不能停止。雖然質問與批評不是制約暴力的有力武器,但卻是每個人不能輕易放棄的“吶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