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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提高貪腐犯罪起刑點不可取

吳學安

2013年10月24日09:09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提高貪腐犯罪起刑點不可取

近日,成都律師曹毅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將現行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5000元調高至3萬到5萬元。該建議的依據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社會財富的增加,通脹趨勢也讓貨幣不斷貶值。30多年來,我國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一直在不斷提高,1979年是1000元,1988年是2000元,1997年是5000元。現在,又一個10年過去,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似乎又到了應該上調的時候了。

盡管單純從“數量分析”來看,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確實存在一條“變化曲線”,且呈現向上調整趨勢,上調起刑點可謂是“變化曲線”的內在必然。但如果純粹算經濟賬,認為現在經濟發展了,所以貪腐犯罪的起刑點也應該調整提高的話,這不僅有偷換概念之嫌,更會將反腐敗大業引入歧路。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理應對腐敗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現在世界上很多國家的反腐敗成功經驗表明,別說是非法收受賄賂,就是違規吃請,都構成犯罪並會受到法律的追究。中國現在是一個日益開放的國度,人們每時每刻都能接觸到國外的反腐信息,在不少發達國家公車私用、冒領一點職務津貼也被視為腐敗。譬如美國公務員,隻能接受不多於20美元的饋贈。在新加坡,收到價值超過200元的禮品就得交公,否則視同貪污受賄。我們之所以反對貪污賄賂,是因為拿錢的本質是權錢交易,會損害公共利益,這是反貪污賄賂的倫理基礎。從這種意義上說,拿5000元、一萬元,跟拿幾百萬元、一兩個億性質是一樣的,都是要堅決反對的。現在有觀點認為,所謂拿不該拿的錢,主要是受賄,而受賄多少,並不意味著與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害程度呈正比關系。這樣的想法顯然不對,貪污受賄行為無論大小,理應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雖說,從經濟學角度看,15年前的5000元和現在的5000元確實沒有可比性。但如果隻一味算經濟賬,那麼,隨著經濟發展,貪腐犯罪起刑點就會不斷被拔高,正義的邊界就會不斷地退化。假如經濟發展成為腐敗滋生的溫床,公平正義的底線就會一而再再而三地被突破,腐敗甚至會成為伴隨經濟體成長的頑疾,反過來破壞經濟體的健康成長。如果我們能從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多個角度來考量,就不會輕易得出調高貪腐犯罪起刑點的結論。隨著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會文明的全面進步,全社會對於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的容忍度將會越來越低,從眼下看,雖不能因此把起刑點調低,至少也應堅持現有的底線決不后退﹔從長遠看,隨著公眾對權力監督意識的增強,人們心目中的廉潔標准也會越來越高,對貪腐犯罪的起刑點不僅不能屢屢拔高而且還應進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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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思瑤、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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