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璟璟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商務部起草的《沐浴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該辦法擬規定,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標志。該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引發了廣泛爭議。(10月14日《北京晨報》)
“擬禁艾滋病人進公共浴室”,此一立法新動態,迅速演變成火熱話題。有人痛斥其涉嫌歧視、極不人道,有人指其無必要、難操作﹔與此同時,對此“新規”,亦不乏擁護力挺者,他們的論點歸結起來,大致如下:一來,本著“以防萬一”式的謹慎,主張患病者最好減少接觸人群﹔再者,則重申要彼此尊重,呼吁艾滋病患者體諒普通人的關切……
誠然,相較理想狀態來說,“禁艾滋病人進公共浴室”難免有些政治不正確。在文明社會內,這一類疑似冒犯“極端弱者”的法律,注定會遭遇疾風暴雨般的抨擊。事實上,一段時間以來,流行於主流價值體系內的高姿態道德觀與人文關懷潮,已然為公共生活建構起了一攬子“禁忌”——試圖減少艾滋病患者傳染無辜者概率的努力,一旦稍有不慎便會觸碰“禁忌”。而后,被冠之以歧視、反人道等等惡名,著實不足為奇。
適用於艾滋病患者的種種限制性規定,到底哪些可算是“歧視”,哪些只是維護人皆有之的自衛意識和合理自利的偏好?事實上,這恰是一個最亟待厘清的邊界。其實,《沐浴業管理辦法》本就是一個行業法律,著眼於從業者與消費者的權益最大化,實際上無可厚非。如果說,其中“禁艾滋病人進公共浴室”一條欠妥,本質上也應溯源於《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艾滋病防治條例》等等上位法措辭不清,從而給一些低階法律留下太多隨意發揮的空間。
除此以外,從“艾滋病人擬禁入公共浴室”引發的連鎖反應來看,其鏡鑒意義至少還有兩個方面:一來,再次告訴公眾要對疾病防治多一份科學認知,對特殊群體多一點包容﹔再者,則提示抱持不同觀點者,尊重輿論場內平等對話、耐心溝通的開放式話語格局,切忌動輒以“大詞”與“惡名”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