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
南京 “餓死女童案”前不久在法院公開宣判,就案件本身來看,似乎已經落幕。但是,庭審中披露的一些細節和信息卻發人深省。與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的立法完善和社會救助機制建立健全問題,還遠未“落幕”。
庭審中,兩名女童的母親樂某的經歷得到進一步披露,她本人是非婚生子女,16歲之前與爺爺奶奶一起生活,16歲之后就獨立生活,長期在夜場、理發店等場所務工。“90后”的樂某至今沒有戶籍,沒有身份証。女童餓死是個悲劇,而樂某本人的遭遇又何嘗不是悲劇?
兩代人的悲劇,讓我們懷著沉重的心情來關注一個特殊群體——“事實孤兒”,即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他們有父母,卻身陷父母無力撫養或不願養育的困境。有學者做過調查,“事實孤兒”主要有幾種類別——服刑人員子女,父母因外出經商、務工、出國等原因長期不在孩子身邊,形成的留守兒童,受艾滋病影響的兒童,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孩子等。而目前兒童福利院、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等機構,多以孤兒和流浪兒童為服務對象,對於身處困境的“事實孤兒”的保護則顯得力不從心。
對“餓死女童案”,我們在關注、同情、譴責、懲罰的同時,更需要的是改變,其中完善立法是基礎。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但是,“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具體指誰?撤銷監護人資格以后指定由誰來擔任監護人?這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遇到不少困難。
在美國,根據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父母因未盡責而被剝奪監護權、被逮捕的事件屢見不鮮。有一名母親到咖啡館喝咖啡,卻把嬰兒車和嬰兒留在店門外,結果遭警察逮捕﹔還有一名婦女讓9歲的女兒在家裡照顧2歲的兒子,結果兒子突發哮喘不治身亡,警方逮捕了這名母親,並剝奪了她對女兒的監護權。
在完善立法的同時,健全社會救助制度也刻不容緩。一些孩子因父母病重、家庭變故等原因身陷經濟困境,有關部門需通過制度設計,及時掌握信息,給予經濟及其他方面幫助,讓家庭重建監護功能﹔而有些家庭因父母虐待孩子或其他原因,的確不能負起監護未成年人之責的,有關方面應設立專門的兒童照顧機構,或者延伸目前相關制度的吸納功能,妥善安置這些兒童,實行國家和政府的監護,同時也為司法干預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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