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支付公路工程款等機會,海南省保國農場場長彭華達,憑借手中權力,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95萬元。與多數受賄人不同的是,彭華達對收受的錢款分文未動,並在預感要出事時,將錢悉數退回。本以為退回贓款就萬事大吉、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卻不知退了贓款退不了罪。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日前以受賄罪判處彭華達有期徒刑六年。(5月31日《檢察日報》)
大凡官員貪腐之后,既心存僥幸,又擔心受怕。其實,心存僥幸是貪官的共性,他們往往是僥幸心理戰勝了理性和膽怯,便越走越偏,越走越遠,到無法回頭,最后被法律嚴懲。彭華達也這樣,尤其是他聽到“海南省農墾系統腐敗系列案案發,並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集中查辦”的消息后,一連幾天坐臥不安,直到退出了全部贓款、投案自首后,才卸下了沉重的思想包袱。可他還心存僥幸錯誤地認為,退回贓款就萬事大吉,還可以保住自己的官位,竟把法律當兒戲,真是利令智昏、自欺欺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官員貪腐的本質就是佔有不該得的財物,伸了手就肯定舍不得把收下的錢退回去。從我們查處的官員腐敗案件可以發現,貪官退贓都是不自覺的,有的收多退少,想蒙混過關,有的是像彭華達那樣聽到可能被查的消息后心理壓力大而退贓,可見,官員一旦伸手,通常都是收受請托人財物后不可能也不會及時退還或者上交,於是構成受賄罪。
彭華達退贓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再次警示我們:為官者必須從彭華達身上汲取教訓,千萬不能有退回贓款就沒有事的想法,要懂得“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與其受賄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必須拋棄僥幸心理,拋棄貪欲,決不能伸手,決不能得不該得的財物,否則,就要付出失去政治前程和人身自由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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