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揭陽市揭東縣(現揭東區)副縣長江中詠被曝2011年27歲時就任副縣長一職,而其父同期卸任副縣長,並獲選為政協副主席。10日晚,揭陽市組織部給人民網發來情況通報稱:江中詠的任職違反了相關規定,決定撤銷江中詠揭東縣副縣長、揭東區副區長的任命決定。(據5月10日人民網)
筆者認為,在眾目睽睽之下,揭陽市不得不“揮淚斬馬謖”——撤銷了江中詠揭東縣副縣長、揭東區副區長的任命決定,並按辦事員職務重新給他安排工作,但這一事件的“薦賢”、“知任”、始作俑者至今仍逍遙黨紀國法之外。如果不嚴肅追究他們的責任,就起不到應有的警示和震懾作用,這樣的事情還會不斷發生。因此,揭陽市紀委乃至廣東省紀委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薦賢”、“知任”、始作俑者的責任。
按照有關規定及慣例,縣上無權直接提拔副縣長,縣委書記、縣長隻有建議人選權,而沒有決定權。也就是說,即使江中詠與他父親的影響力和活動能量再大,但讓誰當副縣長,不是縣委書記、縣長、市委組織部長說了算,而是市上主要領導說了算。當然,這一切必須嚴格按照法定和組織上的程序辦——副縣長的提名首先要經市委常委會集體研究通過后,再交由縣人大選舉產生。
從媒體曝光的材料來看,江中詠在前年就已通過“合法”程序從他父親手裡接過副縣長這個“接力棒”了,可直到今年5月他才被“拿下”,這說明什麼問題?說明揭陽市的選人用人存在著嚴重的不正之風,說明當地組織部門在選人用人問題上走了過場,甚至故意在那裝糊涂,說明江中詠的靠山不僅僅是他的父親,他的背后還有某個大人物在作他的保護傘。如果不順藤摸瓜,不揪出幕后的“真凶”,不掀掉其靠山,隻治標而不治本,選人用人上的問題就得不到根本好轉。
不可否認,江中詠27歲時就當上了副縣長,這既與他父親有很大關系——他父親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份去跑去做工作,也與他岳父有很大關系——他岳父是揭陽市地產大亨,有的是錢。對江中詠來說,天時、地利、人和他都佔盡了,他不升官誰升官?因此,我們就不難理解他能在四、五年的時間就從辦事員升遷為副縣長了。
選人用人是管理者的一種政治權力,更是一種責任。在干部任用上,既要追究那些收受他人賄賂,讓“帶病”干部得到提拔,造成用人失誤的責任,也要追究在干部提拔的舉薦、考察和問題核實等環節上失誤、失職、瀆職,致使有關人員“帶病上崗”、“帶病提拔”,或任人唯親、任人唯錢、任人唯色,把不符合規定的人提拔為領導的責任。縱觀那些觸目驚心的官員落馬案件,雖然落馬者都得到了懲罰,而鮮有對其“薦賢”、“知任”、始作俑者追究責任,這是權責的嚴重不對稱,是干部管理上的脫節和“硬傷”,也是人事腐敗問題多發的原因之一。
為政之要,重在選人。選人用人,重在堅持原則和標准,重在公開透明,重在標本兼治。因此,要提高選人用人上的公信度,必須用制度選用人,選用老實人、正派人、不巴結領導的人、德才兼備的人,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既要“讓賣官者身敗名裂,讓買官者賠了夫人又折兵”,也要追究那些“薦賢”、“知任”、始作俑者的責任,千萬不要讓他們成為“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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