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河南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產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犯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此后3年間,楊志輝雖但未被開除公職,反而調任固始縣國土局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無獨有偶,該局副局長許新也曾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但卻仕途暢通,先后擔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並最終升任副局長。(據5月9日《 中國青年報》)
在公眾的印象中,“帶病提拔”早非新聞,但“戴罪提拔”卻見得不多。2007年頒布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因而,現實生活中,但凡國家工作人員因罪被法院判決后,人們的第一反應就是此人的“鐵飯碗”沒了,接踵而來的就是依據法律判決作出與之相適應的黨紀、政紀處理。如此,庄嚴的法律才會讓人敬畏。
可在河南固始縣國土局,本應捆綁在一起的法律、黨紀、行政處罰,竟然異化成了“三選一”,兩名獲罪官員雖但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公職未被開除,工資照拿不誤,反而還得到提拔重用。這樣的咄咄怪事在固始縣出現“現實版”,讓人大跌眼鏡,露出的不僅僅是當地“人治”凌駕於“法治”之上的“羞”,還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等條文在“接地氣”過程的“羞”。
細心的人們注意到,《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9條到第47條對處分的程序中各相關主體的責任和權利均作了明確規定。此外,組織、人事部門調動或任用干部,也要經過談話、民主推薦、民意測評、考察、公示等環節,還有紀委進行“把關”。如果嚴格按照流程走下去,怎會讓兩位獲罪官員輕鬆逃過監管、毫發無損,進而出現“戴罪提拔”這樣一“錯”就長達多年的“失誤”?
讓人欣喜的是,在輿論曝光之后,當地有關部門迅即作出了回應:固始縣委調查組已責成縣國土局於5月3日對楊志輝進行了免職處理﹔5月5日再次作出處理決定,開除楊志輝公職及黨籍﹔5月6日,許新的縣國土局黨委委員職務被免,副局長試用期被終止﹔與此同時,該縣主辦楊志輝案件的法官閆其友因未能按規定對楊志輝案進行“法紀銜接”,工作失職,現正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但更應該封堵漏洞、呵護“羞”處。如果不查找“案件宣判幾年了,單位看不到判決書”的真正原因,如果不撇清相應各方在“戴罪提拔”事件中的關系、責任甚至貓兒膩,如果不加強紀檢、人事、司法、組織部門之間的銜接,如果當地行政和黨政權力依然強勢,視法律和法院判決為兒戲,類似的“戴罪提拔”還會上演“連續劇”。“下回分解”如何,筆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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