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草案)》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草案》,對於凡按照規定的程序決策、實施的改革創新,未達到預期目標,且未牟取私利的部門和個人,在績效考核中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行政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據4月11日《京華時報》)
古今中外,凡改革與先行者,無一不是榮耀與風險並行。坊間“改革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灘上”的調侃,便是這種壯舉的悲涼寫照。
鄧小平早就說過:“改革開放膽子要大一些,敢於試驗,不能像小腳女人一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前無古人的嶄新事業,改革開放更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現成的藍本,沒有確定的路徑,想不出錯幾乎是不可能的。肩負著中央“四個率先”重任的上海,在“率先推進改革開放”中,以改革的思維從法治角度推進改革,這一被輿論普遍解讀為“干部創新失敗有望‘免責’”的立法思路,無疑體現了上海強力推進改革的膽略和決心。有了“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改革氛圍,可以想見,上海改革開放的步子會邁得更大,路子也會越走越寬。
但是,誠如有些人擔憂的那樣,允許“寬容失敗”是一把雙刃劍,它在促進改革開放的同時,也可能由於公權力的濫用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成為少數別有用心的人瞎折騰、獨斷專行乃至以權謀私的“擋箭牌”。君不見,一些地方在決策失誤后,“失敗是成功之母”不就成了當事官員們一次次推責諉過的口頭禪了嗎?因此,要使“寬容失敗”政策在執行中不走調、不變味,還需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機制,確保在改革開放中能夠有效地避免出錯、及時糾錯,提高這項決定的公信力。
“防錯”要有新辦法。錯誤總是要付出代價的。“寬容失敗”只是正視錯誤的一種態度,其初衷還在於“做對”,不出差錯才是上上策。要想保証決策正確,減少無意“犯錯”、避免有意“試錯”、杜絕個別人在“過錯”中得到好處,最根本的一點,就是要建立民主監督機制,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認真落實干部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改革、開放的每一項措施,都應該在充分調研和論証的基礎上公之於眾,通過嚴格的專家審議、公眾聽証,將錯誤更多地消滅在萌芽狀態或未造成重大損失之前。
“辨錯”要有嚴標准。改革開放中“寬容失敗”應當有個“度”,並非所有的錯都是可以容忍的。僅規定按“規定的程序決策”、“未牟取私利”就可以免責,顯得過於簡單。魯迅先生有言:“我向來是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中國人的”。時下一些官員,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是發揮到了極至,“給點陽光就燦爛”,不僅“程序”規則可以自定,就是“牟取私利”也會冠冕堂皇。因此,必須建立相應的考核評估機制,對能夠“寬容”的項目定出嚴格、可評的標准,什麼樣的錯可以豁免、誰來負責鑒定等,都應有明確的規定,謹防少數人鑽了“寬容”的空子。
“糾錯”要有硬手段。承認錯誤是需要極大勇氣的,不少人缺乏這種自覺。社會上存在這樣的怪圈:說了一句謊話,就會說十句謊話來圓謊﹔做了一件錯事,就會做十件錯事來飾錯。那些好大喜功,不惜鋌而走險的人,如果對他們的失敗“寬容”到不加節制,隻會催生更多的錯誤,后果不堪設想。“亡羊補牢,尤未為晚”,對錯誤的有效矯正,應是容錯機制的題中之議。要本著對事業、對干部負責的精神,及時指出和糾正干部工作中的過錯,避免越陷越深、越滑越遠﹔對錯誤情節嚴重的,非但不能容忍,還要堅決予以懲處,發揮震懾作用。
有句話說:公權力好比一條河,當河水保持在河界內時,既美麗又有用﹔但當河水溢出河岸而成為奔騰的激流無法遏制時,它就會摧毀一切。可以坦言,“寬容失敗”其實正是賦予改革者的一項特權,用之,務須心存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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