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明
深圳罗湖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叶军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辩护律师出具叶军单位的“求轻判”公函,证明他平素工作勤勉,希望法院从轻判决。(10月21日人民网)
政府部门发公函为贪官求情,民众怎能不反感?遗憾的是,尽管公众拍砖的声音震天响,但公函求情的任性,从未彻底离开公众视线。2013年6月,湖南麻阳县文化局以贪腐官员“正值有为之年”,建议法院轻判;2014年11月,安徽凤阳县国税局以“表现优秀”“工作表现突出”为由,建议法院对涉案副局长从轻处罚……
公函求情咋成了打不死的“小强”?说到底还是“徇情忘法”。中国是人情社会,街头巷里还有个熟人感情在,更何况是一起共事多年的同事呢。昔日同事成为“阶下囚”,一些人内心多少有些复杂。而一些贪官呢,在上级眼里也许还是工作勤恳的业务骨干,在下级心中可能是平易近人的上司,在工作中或许还做出过不少成绩。面对家属的求情,有的单位领导就用公章来“讲感情”,以机关的名义向法院求情。
问题是,感情是一回事,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另一回事。不论过去如何都不是逃避和减轻现今违法犯罪罪责的理由。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培养一名能独当一面的干部不容易,但越是不易越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而不是等到他堕入深渊了再去求情。那样做本身就缺乏正当性:它本质上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违背,是对司法独立的干扰,是一种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
每一次公函求情都不免衍生出各种“负面联想”。比如,公函求情是不是藏着私心?有没有牵扯腐败?是不是权力在试图“保护贪官”等等。虽说这些联想和担心未必准确,但是,不论是否有意“施压”,地方政府部门为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犯罪分子私下打招呼、递条子,甚至明面出公函力保,要求“高抬贵手”,总归是不合规矩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领导干部插手案件是被严令禁止的,更何况是以部门和单位的名义去干这违规之事呢?政府部门的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惩处插手案件者,才能让公函求情的荒唐事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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