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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白皮书【4】

2015年09月25日13:3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5年9月 《新疆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的历史见证》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家园。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生活在新疆的中华各族儿女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共同开发建设新疆,共同维护边疆稳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共同推动国家的发展进步。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和新疆实际,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新疆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详细】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中国把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并确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时,在新疆聚居生活的主要有维吾尔、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锡伯、塔吉克、满、乌孜别克、俄罗斯、达斡尔和塔塔尔等民族,其中维吾尔族人口居多。以上各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各民族之间存在密切而广泛的联系,这是新疆多民族共同聚居历史的延续。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保障了新疆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新疆经济发展,促进新疆社会进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相关规定,1952年8月22日,新疆省召开了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并于9月10日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成立了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1953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复同意《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新疆自治地方筹建准备工作有序展开。截至1954年,经中央政府批准,新疆完成了州以下自治地方的筹建工作,成立了5个自治州,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6个自治县,即:焉耆回族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二、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在中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都具有同等地位,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保障公民个人平等权利相统一。新疆各族人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同时还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宗教信仰自由、接受教育、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继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等各项权利。自治区着力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级自治地方既尊重和保护本地区各民族的权利,同时还担负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责任。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多民族共居的自治地方,也是全国唯一三级自治地方(区、州、县)俱全的自治区。自治区内设有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和42个民族乡。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共同选举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自治机关在历届人大代表组成以及干部配备上,坚持各民族平等参与、共同管理的原则。2014年,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共550名,有14个民族成份,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66%,比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总人口中的比例高出3个百分点。目前,在9位现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有少数民族6名。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绝大多数地区的专员以及市长、县长、区长也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新疆各民族还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2014年,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的新疆代表共6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8名,占63.33%。还有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

三、不断夯实发展基础

60年来,新疆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快速发展提升了新疆的现代化水平,为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以及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

城乡差距逐步缩小。自治区成立之初,新疆只有乌鲁木齐、喀什、伊宁、哈密等少数城市,农村处于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城乡差别很大。经过60年的建设和发展,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城镇人口与乡村人口由1955年的15.1∶84.9演变为2014年的46.07∶53.93。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9年的3.2∶1缩小至2014年的2.7∶1,在西部12省区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相对较小。随着新疆新型城镇化的加快发展,有更多的农民转变成市民,过上了现代化的城市生活。

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作用显著增强。自治区成立以来,科技投入、科技队伍、科技平台、科技成果稳步增长,逐步建立了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逐年提高,良种覆盖率超过90%。工业科技和高新技术迅猛发展,铁路牵引变压器、太阳能和风力发电装备研制、少数民族文字信息处理等关键核心技术水平位居我国前列。资源环境领域科技取得重大突破,发现了塔里木盆地油气,塔里木沙漠公路及防护林生态工程建设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改善民生造福各族人民

自治区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新疆各族人民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2010年以来,新疆持续加大民生建设和投入力度,连续6个“民生建设年”累计实施重点民生工程项目500余项,民生支出占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70%以上,成为各族群众得实惠最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最快的时期。

人民生活持续改善。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81元,是1980年的51.2倍,年均增长12.3%,比2009年增加962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114元,是1980年的40.4倍,年均增长11.5%,比2009年增加4231元。城镇和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持续下降,分别从2009年的36.3%、41.5%下降到2014年的31.3%、34.5%。

城乡居住条件不断改善。2004年启动实施抗震安居工程,2010年以来启动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到2014年累计超过480万农牧民和207万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喜迁新居,城乡居民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分别达到85平方米和105平方米。100%的城镇和72%的农村住户有供暖设施,城镇供水普及率达96.3%,污水集中处理率达78.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3%。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4.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7平方米。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使200多万农牧民逐步享受到干净、整洁的村容环境。

五、推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1955年,新疆仅有1个公共图书馆和36个文化馆。1978年,建成1个博物馆。2007年,国家支持新疆启动公益性文化工程“东风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2008年、2012年先后启动惠及新疆广大农村群众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户户通工程。截至2014年,全区每个行政村都有农家书屋。2010年以来,国家、自治区累计投入资金15亿元,实施“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修缮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户户通”等一系列基础文化设施工程。截至2014年,建成117个文化馆、107个公共图书馆、82个博物馆(纪念馆)和1147个文化站,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用户共346万户,基本建成区、地、县、乡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六、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独具特色的地方立法体系基本形成。自治区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地方立法权,又享有根据自治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2014年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150余件,作出具有法规性决议、决定30余件,批准各自治州和乌鲁木齐市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9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20余件。立法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民族团结、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自治区各级司法机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必惩原则,严格区分一般刑事犯罪与暴力恐怖犯罪,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绝大多数的暴力恐怖团伙被摧毁在预谋阶段;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格履行对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坚持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暴力恐怖犯罪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坚决依法严惩,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在全国“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中,自治区打掉了一批暴力恐怖团伙,一批在逃人员在政策感召和家人规劝下主动投案自首,新疆暴力恐怖活动频发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须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自由要承担法律责任,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八、发挥兵团特殊作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简称“兵团”)成立于1954年10月,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职责,实行党政军企合一、国家计划单列的特殊管理体制。在自己所辖垦区内,兵团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截至2014年,兵团下辖14个师,176个团,辖区面积7.06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73.29万,占新疆总人口的11.8%。

兵团对新疆发展进步发挥重要推动作用。兵团从建农场起步,依靠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积累的建设资金和生活资金,开矿山,建工厂,修公路,办商贸,兴办科教、文化、卫生事业。兵团创办的农牧团场和所属企业,生产所得不仅满足了自身的需求,还依法向地方政府纳税,并先后无偿地为地方规划建设了一批交通水利工程和工矿企业。为支持新疆工业发展,兵团还把已经建设起来的规模较大的一批工交建商企业移交地方,为自治区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兵团自组建以来,建成了阿拉尔市、铁门关市、图木舒克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北屯市等8个城市和金银川镇、草湖镇、梧桐镇、蔡家湖镇、北泉镇、石河子镇等6个建制镇,以及一大批新兴团场城镇,促进了新疆城镇化的发展。

兵团对维稳戍边发挥特殊作用。兵团始终坚持亦兵亦民、劳武结合、兵民合一,一手抓劳动生产,一手抓军事训练,58个边境团场的数十万职工守卫着祖国2000多公里的边境线,保卫中国西北边防的安全。面对新疆严峻复杂的社会稳定形势,兵团所属师、团和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应急民兵队伍,为新疆社会稳定、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维护人民安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九、国家对新疆的支持与帮助

国家支持奠定新疆发展基础。自治区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国家通过分配、调动和鼓励内地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新疆工作,号召内地青壮年、城市知识青年、工人支援边疆建设,鼓励和安置复转军人留在新疆,铸就了一代艰苦创业、扎根边疆的建设者,为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屯垦戍边和国防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国家实施“核定收支,总额计算,多余上缴,不足补助,一年一定”以及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等措施,通过设立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特殊补助经费、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各种专项资金,支持新疆加快发展。1955—1978年,国家累计补助新疆71.9亿元。通过大量投资促进新疆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兰新铁路、克拉玛依油田、塔里木油田等重大基础设施及工业项目。

2010—2014年国家对新疆的财政补助达到10616.5亿元,为1955—2009年国家对新疆各项财政补助6301.5亿元的1.68倍。截至2014年底,19个援疆省市共拨付援疆资金536亿元,实施援疆项目4906个,围绕城乡居民住房改善、人才培养、就业、卫生、基层组织建设等实施了一大批民生工程,使老百姓得到“看得到、摸得着”的实惠,大大提高了新疆科、教、文、卫、“三农”等领域的发展水平。依托援疆省市累计引进各类合作项目6482个,到位资金82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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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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