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意见》起草中注重针对湖北法治省情,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湖北特色。全会安排了专门时间供同志们讨论,在大家讨论之前,我就《意见》中几个重要问题作个说明,供同志们讨论时参考。
第一,推进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意见》提出,探索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湖北特点的法治建设之路,努力实现法规规章体系更加完备、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全面提高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提出这个目标任务,主要考虑有三点:一是中央有殷切期望。去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给我们提出了“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总目标、总任务。去年9月,孟建柱同志视察湖北时,提出湖北政法工作要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司法改革和建设法治中国、创新群众工作和服务人民群众三个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这是在法治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要求的具体化。二是湖北有较好基础。省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包括“法治湖北”在内的“五个湖北”建设,全省各地对法治建设进行了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我省综治工作连续10年被中央综治委考评为“优秀”,去年在全国排名第7位。湖北城乡网格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全省100%的市州、99%的县市区达到了平安市、平安县的标准。11月初,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会议放在武汉召开。如此高规格的会议在我省召开,是中央对湖北法治建设工作的充分肯定。三是湖北发展有要求。法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湖北要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要在转变发展方式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必须有相应的法治环境与之匹配,决不能在法治建设方面拖后腿。只要我们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努力作为,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实现湖北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任务。
第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意见》提出,加强改革发展战略引领性立法。战略引领性立法,强调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定位,注重顶层设计,注重立法的战略性、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立法明确改革的总体方向,通过制度设计给出改革发展的实现途径,通过立法协调平衡利益关系,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支撑改革、促进改革。
近年来,湖北突出抓战略引领性立法,先后制定了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构建促进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湖北湖泊保护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等战略引领性法规,实现了地方立法的创新和突破。这些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立法,围绕全省大局,切合湖北省情,着眼于解决制约湖北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全省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和保障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将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总体方向和奋斗目标法制化、规范化,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衷心拥护,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意见》强调,要把做好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凝聚湖北力量、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
第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和执法管理主体,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意见》对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很强的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审批效率最高、发展环境最优省份。这里有两项工作需要加强:一是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则放,把该放的权力放下去,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二是加快审批流程再造,促使行政审批提速增效,充分释放市场潜能和发展动力。《意见》还提出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制度。推行“权力清单”,明确政府可以干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责任清单”,明确政府应该怎么干,法定职责必须为;推行“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能干什么,法无禁止皆可为;推行“收费清单”,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结合湖北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意见》还强调,强化行政首长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系统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查询系统,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实施行政监督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等等。这些措施,既是对我省近几年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对中央决策部署的创造性贯彻落实。
第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在我省不同程度存在,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意见》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推进阳光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体制改革的事权在中央,我省是中央确定的中部地区司法体制改革唯一试点省份,试点方案已经获得中央政法委批准。12月15日,我省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正式启动4个市州24家单位的先行先试工作。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开展试点,其主要内容在《意见》中都得到了体现。比如,以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为重点,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司法公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等等。省委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让试点试出经验,试出成果,不负中央期望。
第五,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文化,具有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功能。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和全社会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是建立在法律信仰上的一种文明的生存方式和生活理念。在法治建设中,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是骨骼和肌肉,法治文化是血液,为法治建设提供须臾不可或缺的滋养。
《意见》提出大力培育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文化,发挥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引领、教育、熏陶、涵养作用,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特色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扎实推进全省法治文化建设,要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全省人民自觉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维护法律,使法律内化为每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
第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社会法律服务队伍、法学理论研究人才队伍。法治专门队伍,主要是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社会法律服务队伍,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法学研究人才队伍,主要是在大专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才队伍。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及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进程。《意见》提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打造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工作队伍。《意见》特别强调,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资源配置机制,推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配齐、加强“两所一庭”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特别是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法治专门队伍。
需要说明的是,即将修订的《立法法》,将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省除武汉市和民族自治地方“一州两县”有立法工作队伍和立法工作经验外,其他地方的立法工作还是空白,无论是立法人才还是立法工作经验都十分缺乏,因此,《意见》第二部分对立法队伍建设提出了专门要求。
第七,加强党对法治湖北建设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近几年来,得益于全省上下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法治湖北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总揽法治湖北建设的领导体制问题还不够完善。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些工作分别由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等承担,政法委职能只涵盖其中部分工作,必须建立一个覆盖面广、能够统筹各方的领导小组。为此,《意见》提出,省委成立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担任组长,全面负责领导、组织、指导、督办法治湖北建设,协调推动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各市(州)、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提供组织领导保障。这是法治湖北建设领导体制的重要变革,具有创新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落实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必须加强政法委工作。在社会转型、发展转轨、体制转换的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加,而政法委肩负着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责,要履行好这些职责,必须为政法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意见》提出赋予政法委必要的调控手段,强化统筹协调职能。这有助于解决政法委在维稳工作中部门难协调、人员难调动的问题。
第八,严格依规管党治党。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依规从严,这是我们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我省党规党纪的制定和执行中,也还存在权威性被矮化、约束性被弱化、执行性被虚化、惩戒性被软化等问题。执纪问责刚性不足、弹性较大,“高压”变“低压”、“戒尺”变“皮尺”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二是党内法规体系不严密。三是管党治党不严格。对此,《意见》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强调要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强调要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强调要加大对典型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
第九,建立法治湖北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有硬指标、硬措施。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意见》根据《决定》要求提出,建立完善科学的法治湖北建设指标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这就是要发挥指标考核的杠杆作用,通过硬杠杆推动法治湖北建设。
需要说明的是,《意见》第三部分强调“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第五部分强调“把法治创建工作纳入法治湖北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社会主体法治化程度进行量化评估”,都是从我省实际出发,针对具体领域的特殊问题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体现了问题导向,有利于弥补短板,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同志们,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事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湖北的贯彻落实,事关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事关湖北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总目标、总任务。制定好这次全会的《意见》十分重要。希望同志们深入思考,认真讨论,畅所欲言,为法治湖北建设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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