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龚廷泰 记者 张欢
10月23日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勾画了更加清晰的奋斗愿景。
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法治在规范社会生活、构建法律秩序的过程中仍然经常遇到来自传统的阻力,难以从“纸面上”、“书本上”落实到社会成员的“行动中”,这一切都要求我们认真总结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点和不足,并从中挖掘出有益资源,以做到“古为今用”,从而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有效对接。为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廷泰。
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动力,精神理念是法治文化的核心
记者:法治文化与现代法治有着怎样的内在联系?
龚廷泰:法治文化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重要文化基础,因此,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动力。法治文化是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在法治文化的三大要素中,精神理念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因为: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精神理念的导引下建立的,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知识、情感和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的;第二,精神理念的科学与先进的程度决定着制度规范的文明和良善程度,也引领着人的行为的自觉自由程度;第三,中国法治实践证明,精神理念的共识认同程度决定着制度规范的实施程度和行为的自觉程度;第四,从法治价值依归的角度来看,精神理念的价值与制度规范的价值相比,前者处于更高的位阶,因为制度规范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工具性价值,而精神理念具有信仰性意义。
要从法治精神理念方面来凝聚全党全社会的法治共识
记者:新华社近日在一篇报道中列举的一个“镜头”让人深思——一位在基层做过书记的领导干部说,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结果该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这折射出的是一种以权代法的“人治”思维方式,如何转变?
龚廷泰:我认为必须实现理念的更新。法治精神理念是治国治党的文化动力,因此要从法治精神理念方面来凝聚全党全社会的法治共识,以此推动法治化水平提高。
第一,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治国理政靠宪法法律,从严治党既要靠党纪党规,也要靠宪法法律。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党纪党规的等级效力高于党的各种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党员领导干部的指示和讲话,后者不得与前者相冲突,更不得与宪法法律相冲突。二是对党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党纪和国法这两把利剑,党绝对不允许存在凌驾于党纪党规之上的特权党员,更不能容忍出现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干部。
第二,树立权力民授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民授观是对权力神授观和权力君授观的否定,是权力来源的科学阐释,也是我党执政实质合法性的唯一根据。中国古代早就有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以及“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理念,作为中国人民先锋队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更要牢记这一古训,并赋予其更广泛、更深刻、更全面的新内涵,摈弃封建思想中权大于法、官高于民的错误理念,牢固树立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的理念,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己任,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亲友谋求私利。
第三,树立职权法定理念。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部分都是共产党员,因此,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理念,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违反职权法定原则的,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树立权力制约理念。建立一整套对执政党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体系,是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前提条件。在以现代政权合法性为价值基础的社会里,权力的商品化必然会给现代政党的合法性造成危机。如果执政党官员的腐败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必将造成人们对权力本质的质疑,造成民众权力价值观的多元化冲突,使党执政的合法性丧失根基。
第五,树立合法执政的理念。如果说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其价值合法性在于党始终把执政兴国、执政为民作为第一要务的话,那么,党执政的形式合法性就在于实施依法治国,实现执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因此,要建立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配置恰当的国家内部权力分配制度,行之有效的国家权力约束和监督制度,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公平正义的公民权利保障制度。要建立科学的社会规范体系。社会要处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状态,就不能没有社会调整体系,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技术规范、政治规范、经济规范、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法治是一种制度化、理性化、程序化的治理文明,它必须排除个别人的“任性”和恣意妄为。
相关专题 |
· 聚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