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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对于“第一夫人”的角色定位,其实包含在外交人员的概念里。“第一夫人”是作为国家元首的一部分存在的,其在外交惯例上角色定位的形成,实际上也还是国家元首的外交权、国事处置权或虚位元首的主权象征、国家尊荣的延伸。

第一夫人的法律定位

2014年04月04日08:45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第一夫人的法律定位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夫人”

在中国的语境和传统文化中,“第一夫人”的概念不难接受。或者说,这个“第一夫人”的汉语翻译本身就代表了中国文化的某种取向。和“第一夫人”概念相关的词语,我们曾经使用过“国母”的概念。例如在一定历史时期以及目前台湾社会使用的“国父”概念,用以称呼“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与之对应的就是“国母”——宋庆龄女士。

其实,不管是“第一夫人”或“国母”的概念,其背后都有一以贯之的“家国”思维与互相指代的意味。也许,东方式的传统文化就是认为,国家就是一个“大家庭”,作为家长的一方,一般是“男主外”,那么对应的就需要一个“女主人”来“主内”:处理家庭内部的杂事、参与接待招呼客人,团结整个家庭以及扮演礼仪性、道德示范的角色。所以,中国古代一直以来对于“夫人”一词是赋予相当的尊重意味的,一般主妇也以相夫教子使其获得功名来获得“诰命夫人”的称号为最高荣耀。

从这些意义来看,我们在传统意识中对于“第一夫人”总是具有某些特定的认知的,也在印象中对这一角色具有“站在身后、端庄贤淑、温柔美丽”等的想象,并且要求她们只是“如此就好”,“不要逾越了规矩”。这种理念,是中国长期封建专制和男权社会的历史发展的结果,也尤其突出反映在帝王之家。中国封建皇室的一个重要的明规则就是“禁止内宫干政”;但与此同时,我们却也以“母仪天下”的道德示范要求,实际上希望作为“第一夫人”的皇后们发挥一些必要的积极的作用。

从中国历史发展来看,可以说,虽然作为“第一夫人”的皇后(也有皇后缺失,皇太后或皇贵妃等扮演这一角色的)并不参与实际政治,但是却也至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她是内宫各种后勤杂务的最高领导,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办公室主任、后勤总管的角色,对后宫的事情具有最高的处置权限。

其次,皇后还具有“尊荣”的意义。皇后需要作为皇帝这种“尊荣”象征的一部分,出现在重要的场合,诸如外交、恩典等。

最后,这一项作用能否发挥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皇后本人的学识、能力与态度,而同时往往伴随着危险。那就是,皇后多大程度上、以何种心态发挥皇帝的“贤妻”和子民的“良母”的角色,对皇帝本人的朝政提出建议、施加影响。

在这一方面,历史上并不乏典范,诸如朱元璋的夫人马皇后、康熙皇帝的祖母孝庄太后等。但是内宫坏政,甚至是篡权夺位也并不罕见,尤其是前者。真正篡权成功的需要极高的政治智慧和能力,只有少数成功者,例如武后成为武则天皇帝。失败者历史也许并不记载,但有名的可数吕后为首。

如果说这还是古代的故事,那么近代以来最有名的“第一夫人”不能不说宋氏姐妹。一个是民国之父孙中山的夫人,被尊称为“国母”;另一个是蒋中正先生的夫人。后者,真正担任过“第一夫人”的实职,并被喜欢她的人誉为“永远的第一夫人”。

讨论宋美龄的历史定位和“第一夫人”角色的发挥,当然有很多角度。可以说,她是真正融合了东方与西方对于“第一夫人”的看法的第一夫人。她曾利用权力庇护家族财团、左右人事安排,似乎有点封建家国传统的某种流弊;但她也发起妇联会襄助孤儿抚养和教育事业、亲自到前线劳军,在重要的外交场合陪伴左右,既是翻译也是女伴,这是现代西方社会对于第一夫人的期待。

同时,历史的特殊性也使得她的“第一夫人”角色并不限于此。宋美龄最爱的胸针是民国政府空军的徽标,这是因为空军的成立和发展凝聚着她的心血。宋美龄也曾在抗战中只身赴美,在国会发表演讲,风华冠绝一时。更加具有实质意义的是,美国对当时中国政府的援助,虽然不取决于但也离不开宋的积极斡旋。

“第一夫人”的法政地位

历史上的“第一夫人”,具有时代的特殊性,也因人而异,在角色定位上基本取决于个人的发挥。今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进入了有宪法的时代,完成了形式意义上的现代化政治建构。世袭集权的君主,换成了民选的总统或立宪主义下的君主。尽管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的称呼和宪法设计各有不同,但是旧时代毕竟过去了。在这个意义上,来探讨“第一夫人”,得有点法律规范的目光。到底“第一夫人”的法律角色是什么?这是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惯例,还是国际法上的定位?实际中,“第一夫人”又可以如何理解?她将受到哪种意义上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上对于“第一夫人”的角色定位,其实是包含在外交人员的概念里。“第一夫人”能够在国际法上得到法律定位,其实也依赖于宪法和政治制度设计层面上国家元首制度的发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国际法规范,国家元首是外交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国对外关系的最高机关,其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显然,“第一夫人”就是作为国家元首的一部分存在的,其在外交惯例上角色定位的形成,实际上也还是国家元首的外交权、国事处置权或虚位元首的主权象征、国家尊荣的延伸。

在我国,“第一夫人”在外交上的角色发挥,也是跟国家元首的外交职权的宪法定位变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一夫人”也就是指国家主席夫人。

我国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元首制度历经了多次变迁,从1949年《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中间还经历了“文革”时期两部宪法的中断和曲折,直到1982年宪法确定目前的国家元首制度。

最早1954年的宪法实际上规定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结合起来的集体元首制,后来经历了国家主席的取消和恢复。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元首的职权范围,实际上赋予了对外代表国家、对内象征主权的现代国家元首制度,并且与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建设进行了紧密的结合。2004年修改宪法时,更是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家元首外交实践的经验总结,从最高法源上明确了元首外交的合法性,在国家元首的职权范围内写入了“国事活动”条款。可以说,宪法的确立与发展,不仅使得国家主席能够更好地发挥“元首外交”的重要职责,也为“第一夫人”作为“元首外交”的自然延伸和组成部分提供了法源依据。

此外,除了法律意义上的角色定位外,“第一夫人”同样具有政治意义上的功能。例如,在西方国家,“第一夫人”还有可能被认为是总统幕僚的一部分。这一作用,尤其体现在竞选过程中,“第一夫人”可能扮演总统候选人的分身,也充分利用其异性特质发挥出其不意的作用。辅助总统当选之后,“第一夫人”的角色发挥主要集中在妇女儿童权益、教育、慈善、扶贫、公共外交等领域,并且大多也只是象征性的。真正在这些领域推动立法、参与政策制定,甚至直接插手政府实际事务的情况非常罕见。

在这方面,美国历史上最出名的“第一夫人”,第32任总统罗斯福的妻子埃莉诺·罗斯福算是比较特殊。人们不仅在外交场合能够常常看到埃莉诺独当一面的身影,甚至还有说法称罗斯福新政其实就来自于埃莉诺的实地考察,而罗斯福政府的很多政策的制定,也都离不开埃莉诺的实际影响和参与。

其实,就如埃莉诺一样出入政治舞台发挥作用,也只是一种基于其社会身份在政治语境里的呈现,并非是固有的制度角色。各国也从来没有法律明确界定“第一夫人”的定位和职权。所以,“第一夫人”是不可以任意发挥、不受制约的。

总的说来,在法治国家,对于国家领导人的角色和职责有明确的宪法界定和清晰的授权规范。“第一夫人”作为国家元首的延伸或组成部分,要受到宪法的规制。退一步来说,即使是作为幕僚非正式发挥作用,“第一夫人”也会和其他幕僚一样受到普遍的宪法、法律约束。(曾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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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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