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移风易俗,加强党风政风民风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责任感
1999年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将全省列为火化区。目前,全省以殡仪馆为核心的殡葬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覆盖低收入群体,农村红白理事会普遍建立,火化率达到90%以上。但由于诸多因素,近年殡葬旧俗在我省少数地方出现回潮,主要表现为:违规土葬、以罚代化、以罚代管,导致火化率下降;骨灰装棺再葬、重殓厚葬、盲目攀比,浪费大量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加重群众负担;殡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薄弱,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滞后,难以满足群众丧葬需求;少数党员、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纪守法、文明节俭办丧事,自觉抵制丧葬陋俗和大操大办之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执行殡葬改革方针,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党员、干部要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一)自觉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依法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在殡仪馆或适当场所集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搞迷信低俗活动。治丧应当力求节约简朴,可采用发放生平、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哀悼逝者。厅(局、市)级党员干部生平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副省级以上党员干部生平由省委组织部审核,可在《大众日报》刊登逝世消息和简要生平,广播、电视不作报道。对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明确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和支持。
(二)带头树立丧葬新风。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要带头文明低碳祭扫,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要带头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树立文明丧葬新风。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