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机构不可缺席
要在社会中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其关键在于能够确认好人和坏人,虽然我们每个个体都有辨认好人与坏人的责任,但在现代社会,制度在这方面的责任不可或缺。在预防和解决“摔倒不扶”这一社会问题时,涉及到事实认定时,公权机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尽最大可能发现真相。撞与被撞在瞬间发生,即使当事双方对事实有准确认知,也无能力固定证据。如果双方争执不下,这意味着必然有一方是坏人,那即使摔倒者并无大碍,政府也应该积极介入,发现真相。政府不应认为这是普通民事案件而不予介入。可喜的是,最近几年,由于扶人成为公共事件和社会问题,政府开始积极干预。两年多前,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时,曾在网络上检索到被扶者与扶人者就肇事行为有争议的案件25例,其中13例可以查明真相,比例为52%。至最近共搜集到的102起案件中,除了查明的48例见义勇为和29例冒充好人案件外,还包括双方共同责任的3例,可查明真相的案件共80例,比例约为80%。从这102起案例来看,意味着一个人恩将仇报或冒充好人,有80%的可能被识破。这是非常高的比例了。在这个前提下,设定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同时把这些事实和信息及时充分传递到社会中,就可以达到很好的预防效果,使该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就是否撞人的基本事实争执不下,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必然会影响社会,那么这个案件就不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对案件做出是与非的表态,如果表态实在缺乏事实信息,那可用举证规则予以回避。在这种对事实有根本性争执的案件中,法院要谨慎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以“彭宇案”为例,其一审判决书的表述、判断和判决并无明显不能被接受的错误,只是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对其进行大量的倾向性、选择性解读,导致了社会对判决书和法官的妖魔化认知;在民众认为当事双方对基本事实存在根本性争议的情形下,二审的调解结案以及对调解内容的保密自然使民众得出“好人不能好报”的结论,也阻碍了“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的形成。
信用制度的作用不可估量
事实上,“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形成的关键并不在于“褒奖善行义举”,而在于惩治败德恶行。只有有效地惩治败德行为,对善行义举的褒奖才会更有效果。在当下中国,错误行为受到谴责是正确行为得到鼓励的根本性前提。从根本上说,社会对摔倒老人的冷漠,就是败德恶行不能被遏制情形下的民众自保。因此错误行为受到谴责比正确行为得到鼓励更为急迫。对败德恶行的遏制至少需要在两方面展开:第一,在法律责任体系设计中,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后果。某些看似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其后续效应却会极大地减损社会的道德资源,破坏好人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负外部性,因此应该设定比目前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体系。第二,严格实施遏制败德行为的制度。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我们实施这些制度的力度严重不足。如在48起被扶助者恩将仇报的案例中,仅有最近的1例,政府对其进行了处罚(四川达州蒋老太摔倒后,称是旁边小孩将自己撞倒,并索要赔偿。2013年11月,达州警方查明蒋老太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予以治安处罚。——编者注)。在29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中,虽多有处罚,但这种处罚大多不是对冒充好人这一不诚信行为的处罚,而是对肇事行为的处罚。
在陌生人社会中,制度对于塑造好人并促使人们诚信友善不可缺。尤其是信用制度,其作用不可估量。信用信息在全社会的普遍运用,事实上就是一种综合执法体系,一种促进人自律的有效机制。例如,深圳市2010年开始实施的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入户时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如有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扣分。这一制度实施后,一些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改正原来的错误行为,申请人或潜在申请人在平时更会诚实守信,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如果信用信息能够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制度这样被较多地使用,其产生的正能量,是政府和社会用了很多办法想达到而不能达到的。
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经历了很多年,但这是一个看似全社会都极其重视而事实上重视不够的领域。在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即政府相关文件多、领导讲话多、一些地方征用的信息多;而与此相对的是:信用信息使用少、信用制度对良好行为的促进作用少、信用制度的威慑功能发挥少。造成这样的局面,其原因主要在于:信用制度的建设时间长,工作量大,不容易在短期内产生效果,而且成绩更多是隐性的。因此,信用制度建设应该真正引起重视,尽可能扩大信用信息在社会中的使用范围,使个人和企业都能切身感受到信用制度的威慑力,以好的制度造就好人。
(作者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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